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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托口水电站会同县库区235-250米高程清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5-06 00:00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19-118529
  • 文号:会政函〔2016〕41号
  • 统一登记号:HTDR-2016-00004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
  • 签署日期:2016-05-06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
  • 发文日期:2016-05-06
  • 公开责任部门:

HTDR-2016-00004                                                                                         会政函〔2016〕41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托口水电站会同县库区235-250米高程清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托口水电站属省重点建设工程,自2014年2月8日蓄水至235米高程以后,各方面工作得到了广大移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将于2016年5月蓄水至250米高程,根据国家发改委《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沅水托口水电站工程蓄水湖南库区移民安置阶段验收工作大纲》要求,为保证库底清理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托口水电站会同县库区(以下简称库区)移民合法权益,确保移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库区235米至250米高程以下清库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库区235米至250米高程以下区域。

二、清理对象

(一)建(构)筑物清理。包括用于生产生活的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非居住性的各类构筑物、易漂浮物及大体积建(构)筑物的残留体;

(二)林木清理。包括园地、林地中的各类林木、零星树木及其残余的易漂浮物;

(三)卫生清理。包括所有可能对水库水体产生污染的固体、液体废弃物,如粪池、生活垃圾场、医院垃圾、废弃建筑材料、普通坟墓等。

三、清理时间

清理工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面实施,2016年5月23日前必须清理完毕。其中房屋、坟墓、林木等移民个人财产补偿部分及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权属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清理完毕,逾期未清理的,作为权属人自愿放弃处理,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清理。

特此通告。

会同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