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5 00:00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19-118568
  • 文号:会政办发〔2016〕10号
  • 统一登记号:HTDR-2016-01006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
  • 签署日期:2016-06-15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
  • 发文日期:2016-06-15
  • 公开责任部门:

HTDR-2016-01006                                                 会政办发〔2016〕10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签证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项目竣工决(结)算真实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以《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资金来源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签证,是指按程序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现场签证,包括:合同约定可以发生变更的情况以及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增减的现场签证;虽没发生变更但需通过现场签证形式对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工程量进行确认的现场签证。

第四条 工程签证适用下列范围:

(一)施工单位依据经审批的建设单位的要求,从事施工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

(二)施工单位依据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并经审批的“设计变更单”而变更的施工工作;

(三)没发生变更但需通过现场签证形式对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进行确认的;

(四)合同约定其他应签证的情况。

第五条 变更工程签证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变更增加投资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县领导审批;

(二)变更增加投资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三)因事发突然,须紧急处理且总额不足5000元的,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可口头请示建设单位负责人同意,事后按正常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四)工程签证项目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不明确时,由工程造价人员暂估价格,按本条(一)、(二)项规定审批。

第六条 所有涉及变更的工程签证实行先审批再实施后签证的程序。

(一)签证审批。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签证报审单”,建设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其论证并进行预算,出具意见书报建设单位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附论证意见书、建设单位行政会议决定、工程预算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再报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批;

(二)签证实施。签证经审批后,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下达指令,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现场监理员监督施工单位按审批内容施工落实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影像资料;

(三)签证流程。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签证报审单”提出签证申请→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实地查验、确定工程量→监理单位依据实物工作量,对工程完成质量及价格进行复查→建设单位审查→资料归档(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七条 没发生变更需通过现场签证形式对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进行确认的,可以不审批,但必须按设计规定要求实施,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签证。

第八条 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尽量不影响工程施工,签证涉及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

(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签证报审单》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5天个工作日按本办法完成审批,审批后由监理单位下发给施工单位实施;

(二)施工单位在完成审批工程内容后,能当天签证的应当天签证确认,不能当天签证的,必须在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工程签证单》。监理单位在接到《工程签证单》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建设单位在接到《工程签证单》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

(三)施工单位对建设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同认可。

第九条 工程签证时各级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

“属实”、“工程量属实”等词语或无任何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名。工程签证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同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工程签证必须签明发生的原始状况,反映事件的真实、全面和关联有效性;

(二)“工程签证单”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位置等,同时注明签证提交日期、签证事实发生时间、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执行签证事实的书面依据等,签证涉及的工程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及计算依据;

(三)工程签证时,相关人员要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四)所有签证均应避免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则审核意见必须说明工人人数、每日工作起止时间、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或者对所完成的工作作定量描述;

(五)所有签证应在签署时给予编号并由建设单位在编号处盖章,以避免重复签证;

(六)设计变更签证都必须由设计单位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有效签证单是准确确定项目竣工决(结)算的重要依据,未签证、无效签证及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增加投资额的,不得进入工程决(结)算。有下列情形的,签证单将不被接纳。

(一)签证不按本办法规定报审的;

(二)内容不齐全的;

(三)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

(四)签证单内字句有涂改但涂改处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

(五)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审核意见已作说明的除外)。

第十一条 工程签证价款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工程签证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工程签证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建设单位审查并报财政评审后再财政评审的价格执行;

(四)工程签证项目涉及的材料价格应执行县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指导价,县相关部门没有发布信息指导价的,参考怀化市的信息指导价;

(五)除上述(一)、(二)、(三)项外,确实无法确定计价的,由建设单位会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通过调查会商确定。

第十二条 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记录和影像资料。如隐蔽工程按设计要求发生工程量增减变化,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建设单位为工程签证保管的责任部门,应安排专职资料员负责各工程资料的保管。专职资料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在单位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注明执行本办法的相关内容,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决(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签证相关单位和工程签证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岗位职责意识,监控投资管理,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工程签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签证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因签证记录不全面、不准确、不及时产生异议,导致经济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未执行本办法或执行不到位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签证报审单

2.工程签证单

附件1

工程签证报审单

工程名称: 编号:

签证事项 部位
提交事由
涉及签证工程 具体内容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及项目部盖章: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工程师签字及监理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 现场代表意见 签字:
建设单位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建设单位 负责人意见 签字及单位盖章:
财政评审 部门意见 签字及单位盖章:
分管副县长 审批意见
常务副县长 审批意见

1、本表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一份。签署意见需明确具体,并注日期。

2、工程预算、论证意见书、建设单位行政会议决定等原始资料附后。

附件2

工程签证单

工程名称: 签证编号:(连续编号)

签证事项
部位 (注具体施工位置) 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签证事由及报审单编号
签 证 内 容 (注明完成的具体内容、数量及涉及的造价,原始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应附后作此签证的支撑) 施工员: 时间:
完 成 情 况 (注明完成时间、内容、质量情况、工程造价及其他需补充情况) 现场监理员: 时间: 建设方现场代表: 时间: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时间:(盖章)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时间:(盖章) 建设单位 负责人: 时间:(盖章) 设计单位 设计负责人: 时间:(盖章)

1、本表一式三份,建设、施工、监理各一份。签署意见需明确具体,并注明日期。

2、签证内容未涉及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意见不填。

3、原始资料附后(需含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