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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12-26 00:00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19-118996
  • 文号:会政函〔2016〕145号
  • 统一登记号:HTDR-2016-00014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
  • 签署日期:2016-12-26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
  • 发文日期:2016-12-26
  • 公开责任部门:

HTDR-2016-00014                               会政函〔2016〕145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

关于启用新版《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的通告

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和“两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湘政法发〔2016〕12号)的相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县正式启用湖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新版《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原核发的旧版《湖南省行政执法证》至2016年12月31日废止,请各乡镇及各行政执法单位统一收回销毁。

二、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新版《湖南省行政执法证》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三、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按照行政执法证件载明的执法类别依法履行职责。

依法持有国务院部委行政执法证件的部门和单位,其所持证件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执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凡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安排在执法岗位工作,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五、行政执法人员凭《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有权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检查;有权对违法行为加以制止、调查或者依法处理。

六、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制作各类行政执法证件;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无证执法、不亮证执法、持废证执法、一证多人执法。

欢迎社会公众对全县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45-8824707)。

会同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