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3-08 00:00 信息来源:
HTDR-2017-00003 会政函〔2017〕18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湿地保护范围,为从朗江电站坝址沿河向上至靖州县交界处的渠水河和两岸部分林地,涉及青朗侗族苗族乡、林城镇、广坪镇和连山乡,南北长约19.2公里,东西宽约15.2公里,总面积1319.0公顷,其中湿地面积1014.4公顷,湿地率为76.9%(以国家批准公布的我县辖区内的湿地公园保护区划定的范围为准)。
二、保护区域内的水域、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界标、人文景观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三、保护区域内新增建筑物,应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依法按程序报批。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湿地进行围堰筑坝、围网(网箱)养殖等行为。正在新建的围堰筑坝及围网(网箱)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已建成的立即自行拆除。
五、严禁在保护区域内狩猎、采集野生动植物或破坏野生动植物繁殖栖息地及鱼类洄游通道;严禁在保护区内从事挖砂、取土、开矿、乱砍滥伐、捕鱼、捕鸟、生产性放牧等活动。
六、严禁捕杀候鸟,在候鸟越冬、越夏期不得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七、严禁向湿地保护区域内排放和丢弃有毒、有害、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物,不得擅自建设污染物排放设施,已建成的要限期拆除。
八、严禁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进行种植或养殖。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和责任,不得破坏、侵占或非法转让湿地,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使用围堰筑坝等行为破坏和侵占湿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湿地公园管理局、林业、农业、水利、环保等职能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湿地生态安全。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会同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