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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同县2017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4 00:00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19-119148
  • 文号:会政办发〔2017〕4号
  • 统一登记号:HTDR-2017-01001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
  • 签署日期:2017-05-04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
  • 发文日期:2017-05-04
  • 公开责任部门:

HTDR-2017-01001

会政办发20174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同县2017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会同县2017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会同县2017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最终实现同步小康为目标,规范有序地实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切实改善库区及安置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妥善安置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帮扶对象,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帮助各地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1730号)和《水利部移民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省级试点方案编制工作大纲(试行)的通知》(移后扶〔2013〕46号)及省移民局湘移发〔2017〕7号、省财政湘财综指〔2017〕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特困移民解困避险试点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移民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保移民居住安全与保基本生存条件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解决现实困难与解决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移民“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避险解困的实施范围为:我县境内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第四条避险解困帮扶对象为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居住在滑坡、崩塌、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或因地面塌陷、地质沉降其房屋安全受到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农村移民;

具体分四类:一类是居住在明显的滑坡体上的;二类是居住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三类是宅基地地面塌陷、沉降,导致房屋开裂、变形,不能居住的;四类是居住在库区,因库水浸泡,易发生库岸崩塌,导致房屋开裂、变形,不能居住的。

(二)生存环境极端恶劣,不搬迁无法摆脱生活困难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三)以捕捞为生且岸上无田无土无房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但下列人员不能列为避险解困帮扶对象:①本细则出台前,户口已从避险区域迁出或房屋搬迁至避险区域外或在避险区域外有产权房长期居住的;②签订避险解困帮扶搬迁安置协议时身份发生了变化(如在部队晋升为军官或三级以上士官、录为国家工作人员等)不再是农村移民的;③原核定登记的后期扶持人口因出嫁、入赘至避险区域外的;④居住在敬老院的五保户;⑤签订避险解困搬迁协议前已死亡的;⑥本细则台前已享受移民避险解困搬迁安置政策补助的;⑦本细则出台前,变更户籍挂靠户口的;⑧居住在避险区域内非永久性住房、避险区域外有住房的。⑨已纳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不再纳入移民避险解困搬迁政策扶持范围。

第五条避险解困安置方式。

(一)县城安置。对文化水平较高,有一定经营经验,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移民可采取进县城安置的方式。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进县城安置的移民进行认真研究,严格把关,确保进县城后移民可维持正常生活。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二)乡(集)镇安置。即在乡镇内居民聚居点安置。对于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从事农业生产时兼工兼商的移民,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环境容量相对充足、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乡镇内进行安置。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三)本村安置。即在本村、组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较好的安全地带建房安置。

(四)社会保障安置。对年老或因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移民,引导搬迁到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

进县城安置的,安置后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第六条移民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使用用途、建房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搬迁安置补助费使用用途: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费应用于移民建(购)房;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发放到户,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统一核拨。

(二)搬迁安置建(购)房补助费标准:进县城安置的,购房补助费为每人2万元;搬迁到乡(集)镇安置的,建(购)房补助费为每人1.5万元;本村安置的建房补助费为每人1.2万元。避险搬迁安置建(购)房补助费每户补助人数按实际人数。

(三)建(购)房补助费发放方式:

1.新建住房的,完成房屋主体工程,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7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验收签字后,一次性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余额。

2.对购置合法新房的,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变更审批手续等相关有效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按揭购房的凭他项权利证)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7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验收签字后,一次性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余额。

3.对购置合法二手房的,凭房屋买卖合同、变更后的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审批手续等,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7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验收签字后,一次性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余额。

4.搬迁至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的每人补助2万元。

5.建(购)房补助费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形式发放。

第七条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安置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由乡镇组织实施,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进行指导、协调、督查。

避险解困安置的移民应当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县授权监管机构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避险解困安置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安置的对象姓名;

(二)安置的方式、安置地点;

(三)安置的补助标准、可享受建房补助人口数、补助费总金额;

(四)建房补助费的发放方式;

(五)完成搬迁安置的进度要求;

(六)避险解困安置移民原有房产及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第八条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1.在本村区域范围内安置的,由乡镇、村、县授权监管机构与移民户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2.在本乡镇区域范围内跨村安置的,由乡镇、迁出地村、安置地村、县授权监管机构与移民户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第九条移民避险解困实施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移民户向所属村委会提出避险搬迁安置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明确搬迁原因、安置方式、搬迁去向、建房方式,搬迁去向明确到小地名。

(二)民主评议:村支两委召开移民户主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应及时调整再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逐户填写《移民户基本情况表》,由户主本人或其代表签名、所属组长签名、村委会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呈报至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召开民主评议会议须村组三分之二以上移民户主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会议现场相片、与会代表本人签名、详细会议记录。评议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移民避险解困对象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分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审核结果必须到户、到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必须有照片。

(四)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复核: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移民避险解困对象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分乡镇、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实施的最终依据。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五)签订协议:各避险解困的移民户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与相关乡镇、村、县授权监管机构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并向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提交协议原件一份,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根据实施进度发放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建房补助费。

(六)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再按程序报请市移民部门、省移民部门初验和终验。

(七)资料建档:由乡镇负责收集、完善资料,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整理建档。

第十条安置点选择、占地处理及建设。

安置点选址必须科学、安全、合理,须避开河道、滑坡体、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所选安置点须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进行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认定地质安全稳定。安置点的地理位置应交通方便、水源安全可靠、可用地面积能满足其建设用地的需求,确保搬迁后移民居住安全,并能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安置点占地由所属乡镇统筹调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安置点用地按谁占用谁承担的原则,由各安置户承担安置点占地处理资金,同时实行占补平衡,即安置点占用耕地、林地的,各安置户原宅基地必须按“占一补一”的原则还耕还林。安置点占地不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安置点建设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的原则,由移民自主选择建房方式。选择统一建设的,由相关乡镇召开安置点全体移民户主会议讨论决定房屋户型、面积、结构等事项,并制定详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避险解困安置移民保留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畜禽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及经营承包权、专业捕捞渔民原有解困工程中获得的基本生产资料、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在移民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自行流转,也可以由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依法组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流转应当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或协议。

第十二条避险解困移民户宅基地分配、就医、就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安置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避险解困移民安置户具备培训条件的,可通过生产技能、实用技术、二三产业和劳务输出等方式进行培训,提高移民就业创收能力,使他们能从发展生产、外出经商、务工等方式中逐步摆脱贫困。

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移民户在实施避险搬迁工作过程中应优先安排;对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移民户分别按增加1人和增加半人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费。

第十五条避险解困帮扶安置项目工程(含分散安置建房工程)涉及多个涉农部门的,相关部门在项目上应给予重点倾斜。适当减免避险解困搬迁安置过程中相关行政性或者服务性收费,简化办事程序,可以参照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避险解困安置移民户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实施搬迁安置、经所属乡镇督促仍未实施的视为主动放弃;避险搬迁安置移民户购房或新房建成后,原房屋未完全拆除、原宅基地未实施还耕还林的,由所属乡镇负责督促落实,必要时由原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各相关部门须各司其职,加强对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安置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督查,严禁截留和挪用。对玩忽职守、贪污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