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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同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0 00:00 信息来源:

  • 索引号:4312250000/2017000084
  • 文号:会政办发〔2017〕11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
  • 签署日期:2017-10-20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
  • 发文日期:2017-10-20
  • 公开责任部门:

HTDR-2017-01002


会政办发〔2017〕11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同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会同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印发 



会同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科学划定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以下称“三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规划布局,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加重的趋势,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畜禽养殖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治理、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四、划定类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可以作为适宜畜禽规模化养殖的区域。

五、划定对象

禁(限)养区内养殖场(小区)的养殖规模是指年出栏生猪≥500头、常年存栏奶牛≥50头、年出栏肉牛≥100头、年出栏羊≥1500只、常年存笼蛋鸡≥15000羽、年出笼肉鸡≥30000羽、年出笼水禽≥15000羽、年出笼肉兔15000只的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场(小区)。

六、划定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村镇千人以上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范围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保护保育区等规划区域范围内。

3.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中心集镇规划区域。县城和乡镇中心集镇建成区范围内。

4.产业集聚区。工业产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林业产业园区等规划范围内。

5.主要交通道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外延500米以内。

6.水功能区。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河道及河堤两侧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包括渠水河、巫水河)。

7.农村文化教育和居民集中居住区。农村学校、幼儿园、医院、居民集中居住点周边500米范围内。

8.种畜禽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动物隔离场所、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周边3000米范围内;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周边500米范围内。

9.国家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10.生态红线划定范围内。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外延500米范围内及乡镇其他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外延500米范围内。

3.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中心集镇建设规划用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4.农村学校、幼儿园、医院、居民集中居住点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5.产业集聚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外延500米范围内。

6.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等主要交通道路两侧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7.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河道及河堤两侧等水功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七、分类管理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范围的区域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划定方案公布前在禁养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要求逐步退出畜禽养殖,并拆除养殖设施。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管理。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范围的区域限定畜禽养殖数量,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划定方案公布前在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要求逐步调减畜禽养殖数量或退出畜禽规模养殖。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管理。适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规划必须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在国土、住建、林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畜牧部门备案;符合当地畜禽养殖规划布局,有足够消纳养殖粪便和污水的林地、果地、旱作物地和农田;符合环境保护条件,具备畜禽粪污和病死畜禽处理的设施设备和手段,并办理相关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大中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做到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技术指导。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管理,对发展区内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农业部门要将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户治污工程相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

(二)强化联合监管。按照属地和相关部门共同管理的原则,各乡镇、环保、农业(畜牧)、国土、水利、文体旅广、住建(规划)等部门对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进行联合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环保台账,并上报县农业(畜牧)、县环境保护部门。台账内容包括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联系方式、养殖种类和数量、疫病防控、废弃物的产生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等情况。同时要配合环境保护和农业(畜牧)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及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监管。

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强化监督性监测,及时公布监测信息。

县农业(畜牧)部门应当定期指导生产经营者科学养殖,科学利用养殖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县环境保护、农业(畜牧)部门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管理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环保台账。

县住建(规划)、国土、水利、文体旅广、林业等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的生态养殖典型要给予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积极参与禽畜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