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2项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11-03 00:00 信息来源:

  • 索引号:4312250000/2017000090
  • 文号:会政发〔2017〕7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
  • 签署日期:2017-11-03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会同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
  • 发文日期:2017-11-03
  • 公开责任部门:

HTDR-2017-00010 

会政发20177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

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2项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27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72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被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衔接有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附件:会同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2项)


 会同县人民政府

2017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会同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2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

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事项

实施主体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县发展和改革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