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1 15:58 信息来源:会同县公安局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部门在本机关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尚不具备设立政府网站条件的,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四条 本局依法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县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并依托适当场所及设施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五条 本局实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六条 本局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局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本局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本局负责公开。
本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本局负责公开。
负有公开义务的本局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本局的职责由本局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县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市以及县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本局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本局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条 本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意见和依据。
第十一条 各部门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