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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箱包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4-16 11:00 信息来源:会同县财政局

会同县箱包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箱包产业健康发展,助力打造怀化“国际箱包之都”,有效解决我县箱包产业链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创新财政惠企方式,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箱包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设立会同县箱包产业发展基金,为我县箱包产业链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为建好管好我县箱包产业发展基金,实现基金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出资2000万元、箱包产业头部企业出资1000万元设立会同县箱包产业发展基金。成立会同县箱包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县财政局,负责箱包产业发展基金运营管理,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三条  县箱包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为箱包产业链企业发展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箱包产业发展。

第二章扶持对象及原则

第四条  县箱包产业发展基金扶持的对象是:在我县产业开发区内从事箱包产业链生产、销售的企业。县箱包产业发展基金坚持效益优先、突出重点、相对集中、择优扶强的原则,优先支持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箱包产业链企业。

第三章申贷条件、额度及期限

第五条  申贷条件

(一)申贷企业原则上成立3个月以上,且正常生产、运营1个月以上;同时测算企业一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今后每年逐年递增。

(二)申贷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并且有正常的缴纳税费能力。

(三)申贷企业征信良好,企业、法人、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在合作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且将其作为生产经营唯一的结算账户,并自愿接受箱包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合作银行的监管。

(五)符合合作银行发放贷款的相关条件。

第六条  贷款额度。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申贷款额度根据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经营管理状况、市场订单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合作银行审核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箱包产业发展基金担保贷款期限根据企业订单期限和回款期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八条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生产性原材料和经营设备及加工、包装、运输、管理设施设备等;不得用于购建其他固定资产及向外投资。贷款资金使用由合作银行进行跟踪监管。

第四章担保贷款

第九条  合作银行按不高于存入箱包产业发展担保基金的6倍以内向符合贷款条件的箱包产业链企业提供低息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高+100bp。

第十条  贷款申请、审核与办理。箱包产业发展担保基金贷款按照“企业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合作银行初审、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合作银行放贷 ”的流程办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箱包产业链办公室提出申请,县箱包产业链办公室对企业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反担保人(如有)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经县商科工信局、合 作银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合作银行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意见及时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尽快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和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降低准入门槛、放宽贷款条件,及时批准项目贷款。如不符合放贷要求的及时向县箱包产业链办公室反馈。

第十一条  县箱包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签订《箱包产业发展基金担保合作协议》,统一对经县箱包产业办公室审核同意的贷款提供担保,不再就每笔贷款单独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风险分担。合作期内,箱包产业链发展基金担保贷款形成损失,由担保基金与合作银行按6:4的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县箱包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合作银行负责到期箱包产业发展基金担保贷款的清偿工作。贷款到期前1个月,合作银行应当通知企业按时履约还贷,县箱包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积极配合合作银行做好相关清偿工作。企业贷款逾期未及时或足额偿还的,合作银行应当向企业和反担保人依法追偿。对逾期90天经追偿仍不能收回的贷款,合作银行向县箱包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代偿申请、追偿工作记录和其他证明资料。县箱包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收到书面代偿申请后,核实企业贷款逾期情况,经县相关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准,按照贷款损失的分担比例,由县箱包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在30天内从箱包产业发展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担保贷款本金的60%及相应逾期利息。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催收工作,催收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箱包产业发展担保基金和合作银行。

第十四条  建立业务熔断机制。在合作期间,当合作银行箱包产业发展基金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暂停办理新的贷款业务。县箱包产业发展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全力清收不良贷款,贷款不良率达到5%以下后合作银行方可继续受理新的贷款业务。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箱包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县箱包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县箱包产业链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县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县箱包产业链办公室、县商科工信局、县产业开发区要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擅自改变用途或项目因故中止的申贷企业,要立即停止资金支持,已拨出的资金要全部收回,确保资金发挥应有效益。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的企业,县箱包产业链办公室将责令其整改、收回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箱包产业链办公室、县箱包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