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25 16:10 信息来源: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湖南省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自然资罚字〔2020〕24号
唐自美:
根据群众举报,你未经批准擅自在会同县广坪镇杨家渡村十五组“冬冲片”自己承包经营的责任田内新建2层木结构房屋。经核查,存在土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5月6日对你非法占用土地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以原住房破旧、居住不方便为由,于2019年9月开始在其本村本组“冬冲片”自己承包的稻田内平整地基修建房屋。经现场勘测核查,该房屋及空坪占地面积254平方米,全部为基本农田。当事人未经批准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二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证人证言;
3.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4.现场照片;
5.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勘测图。
我局已于2020年5月7日依法向你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告字〔2020〕03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已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254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会同县人民政府或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会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自红 赵勇博
电 话:0745-8822368
地 址:会同县林城镇西区林城大道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