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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会自然资罚字〔2020〕83号

发布时间:2020-11-23 15:25 信息来源: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湖南省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自然资罚字〔2020〕83号

粟永祥:

根据上级交办,你未经批准在会同县林城镇棕石塘村1组“蒋家湾门口”占地建房的行为,经核查,存在土地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0年10月20日对你非法占用土地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以家庭人口多,居住拥挤且交通不便为由,于2016年6月18日与林城镇原棕坪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用于建房,合同约定:棕坪村村委会自愿将县城区西区大酒店旁新公安局背后村中闲置山坡的集体土地63平方米承包给粟永祥用于建房、经商、办厂等,承包期限为50年,一次性折价付款3000元。合同签订后,你未经批准擅自在该地砌基脚动工建设。因你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动工建设,我局执法人员和县城管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制止,但你不听劝阻,继续施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4月1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会住建罚字〔2018〕第2号),责令你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3688元。2018年4月20日,你缴纳了罚款3688元。目前,你已停止了违法行为,房屋已建至2层。经现场勘测核查,该房屋占地面积145平方米,其中集体土地81平方米,国有土地64平方米。经我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套核,该宗地符合林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未经批准占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证人证言;

3.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4.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股土地权属审查意见;

5.现场照片;

6.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勘测图。

我局已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向你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告字〔2020〕2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听告字〔2020〕28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已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的权利。

经我局审查,会住建罚字〔2018〕第2号《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我局已依法撤销了会住建罚字〔2018〕第2号《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5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会同县人民政府或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会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自红赵勇博

话:0745-8822368

址:会同县林城镇西区林城大道

会同县自然源局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