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

湖南省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自然资罚字〔2021〕19号

发布时间:2021-05-19 08:58 信息来源: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湖南省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自然资罚字〔2021〕19号

中国石油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怀化会同石油分公司:

根据本局工程规划股对团河加油站所建房屋验收内容及核实意见,发现该建筑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以立案查处。

经查明:贵公司于2000年5月依法在会同县团河镇取得综合用地一块,使用权面积654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不动产证号:湘(2019)会同县不动产权第0000990号。贵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会资建规〔建〕字第1910061号。工程审批会同县团河加油站建设规模160.83平方米,容积率0.3,建筑密度40.73﹪,建筑高度站房为4.6米,建筑面积79.33平方米,建筑层数一层。罩棚建筑高度为6.6米,投影面积163平方米,建筑面积81.5平方米。经会同县规划勘测设计院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报告和我局工程规划股验收意见,贵公司团河加油站站房建筑面积82.5平方米,超规划许可建筑面积3.17平方米,罩棚建筑面积85.8平方米,超规划许可建筑面积4.3平方米,共超规划许可建筑面积7.47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报告;

3.工程规划股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意见;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不动产权证;

9.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向贵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告字〔2021〕19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听字〔2021〕19号),贵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我局视为贵单位已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其违法情形,经集体讨论,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违规超建部分参照会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县房屋基本建造价格核定计税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1号)县城内私人建房砖混结构按700元/㎡的规定进行造价计算,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当事人违规超建建筑物7.47平方米没收.

二、处罚到位后补办相关手续。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自送达被处罚人之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荣波  杨相伟

话:0745-8822368

址:会同县林城镇西区林城大道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20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