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22 09:32 信息来源: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会建罚决字〔2021〕10号
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 处 罚 人:湖南省会同县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XXXXXXXXXX
法 定 代 表 人: 许某新
单 位 地 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双拥路(星子坡)
经查证,被处罚人承包的会同县森林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于2016年3月8日开工,建筑面积2570.05平方米,合同价款538.25万元。被处罚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会同县森林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转包给个人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案件已调查终结,相关证据被处罚人委托代理人均已签字确认,未提出异议。
2021年6月17日,本局对被处罚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会建听告字〔2021〕10号),被处罚人在法定期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被处罚人作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6%即人民币叁万贰仟贰佰玖拾伍元整(32295.00)的罚款。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914011XXXXXXXXXXXX)。逾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自送达被处罚人之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