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17 16:02 信息来源: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会城执罚决字【2025】8号
项目名称:会同县乡村振兴竹产业生修复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EPC)项目
法人代表人:蒙*文 电话号码:1877****3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085428486D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水坪溪
你单位在实施会同县乡村振兴竹产业生修复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EPC)项目时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25日已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实施会同县竹产品绿色低碳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EPC)项目时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放下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因主管部门对其下发了停工通知,其现场已停止施工,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湖南省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中“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会同县农工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会同连山工业园乡村振兴竹产业生态修复与综合利用总承包工程项目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的表现情形,且该工程属于重点工程,施工现场虽已开工建设,但施工现场仍处于挖土方平整场地中,施工方在收到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已停工,故对当事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1513234.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