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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告示

发布时间:2026-08-17 16:04 信息来源: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会城执罚决字【2025】7号


    项目名称:会同县竹产品绿色低碳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EPC)项目

    法人代表人:李*     电话号码:1378****15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DG4E4E1P

    住所:湖南省会同县连山乡

    你单位在实施会同县竹产品绿色低碳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EPC)项目时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已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实施会同县竹产品绿色低碳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EPC)项目时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湖南省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中“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会同县竹产品绿色低碳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EPC)项目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且该工程属于重点工程,对社会影响较小,故对当事人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708361元。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