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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交通运输业主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05-17 18:01 信息来源: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涉交通运输业主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汇编                           截至2024年3月31日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

1.落实运营补贴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群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首末班时间、发车间隔等服务标准。压紧压实城市公共交通的地方主体责任,落实好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突出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基本公共服务属性,各地要在确定服务标准并开展服务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立并实施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制度,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运营主体,及时拨付相关资金,鼓励先行预拨部分资金。对于因执行低票价、减免票、经营冷僻线路、保障重大活动、抢险救灾及其他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地方财政及时给予适当补贴补偿。各地要在落实法定乘车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坚持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乘车优惠群体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老年人按年龄给予综合津贴的方式替代老年人优惠乘车政策。

2.加强政策支持。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各地通过多种形式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政策支持。各地在保障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夜间充电执行低谷电价的基础上,结合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日间补电需求,可在日间设置部分时段执行低谷电价,以引导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更多在低谷时段充电。充分发挥省级层面对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统筹作用,采用奖励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转型升级发展、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可持续运营、推广应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等深化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方面的引导。用好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政策,统筹用于保障农村客运(含服务农村地区的公共汽电车)线路车辆正常运营。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公交票款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市场化为导向改进授信评价机制,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严禁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2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1.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3.本公告执行至20271231

3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1.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3.本公告执行至20271231日。

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

1.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因地制宜优化汽车限购措施。着力推动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等已出台政策落地见效。促进汽车更新消费,鼓励以旧换新,不得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实施歧视性政策。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支持力度。增加城市停车位供给,改善人员密集场所和景区停车条件,推进车位资源共享利用。

2.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政策。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有效满足居民出行充换电需求。推动居住区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优化布局并执行居民电价,研究对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

3.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直播电商、即时零售,推动电商平台和企业丰富面向农村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完善县乡村三级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加快提升电商、快递进农村综合水平,支持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物流站点建设改造,整合邮政、快递、供销、电商等资源,推行集约化配送,鼓励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在有条件的乡村布设智能快件箱,增加农村零售网点密度,逐步降低物流配送成本。

5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湖南省大件运输

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交政务规〔20244

8.推行“一件事一次办”。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按照“一次受理、部门流转、各负其责”原则和“五减一优”工作要求,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数据(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建立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服务机制,并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并联许可流程、征求公安交警意见流程和时限,全链条纳入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负责延伸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功能,将该系统与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进行对接;牵头负责对通行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公路及市政道路的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实行并联审批、发证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省内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将身份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作为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科学编制工作规程,完善办事指南。

17.优化大件运输空车通行。对于悬挂正式号牌的牵引车、挂车或持有临时号牌的空载大件运输车辆(长度不超过28m,宽度不超过3.75m,高度不超过4.5m)通行我省高速公路,暂不实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以未办理大件运输许可证件为由,拒绝上述车辆通行。

11.建立“信易批”“绿色通道”机制。对年度信用等级达到“AA”级的大件运输企业推行“信易批”;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大件运输企业,实行“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推行“优先受理,快捷审批”。

26.推行柔性执法。各级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警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超出许可长30cm以内、宽3cm以内、高3cm以内(许可高度不超4.95m)、车货总重未超过核定的车货总重5%的大件运输车辆,不认定为“车证不一致”。

本意见自202451日起施行,有效期5

6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交运输规〔20245

强化政策支持。各地要及时研究解决农村客货邮融合面临的规划、用地难等实际问题,在站场设施建设改造,邮政和快递末端网点建设,车辆装备淘汰更新等方面加大投入。省按照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另行制定)对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进行考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县市区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支持。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县级农村寄递物流分拨中心(含自动分拨设备)、村级网点、信息互联互通、车辆改造等,不得用于与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无关的项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客货邮融合的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使用政策性金融机构相关金融产品,为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7

《关于落实14周岁

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地铁

工作的通知》交运输发202311

常规城市公交(不含定制公交、城际、城乡公交)、地铁执行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地铁政策。同时也要确保老年人、退役军人等优待群体免费乘坐公交地铁政策落实。

8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公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职业资格

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交财务规〔20213

收费标准

(一)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1.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考试

⑴考试费:理论考试30/人·次,实际操作考试90/人·次;

⑵考务费:理论考试8/人·次,实际操作考试10/人·次,从考试费中支出。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⑴考试费:理论考试30/人·次;

⑵考务费:理论考试8/人·次,从考试费中支出。

(二)船员考试

1.船员适任证书理论考试费50/人·次(全科)。

2.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费50/人·次,考试中发生的租船舶费、交通费、差旅费和通信费据实收取。

3.船员技术培训考试

⑴船员专业培训考试费40/人·次;

⑵船员特殊培训考试费40/人·次;

⑶教材费据实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