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1-10 00:00 信息来源:
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湘价费(2013)104号《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件调整)
单位:元/立方米元/千瓦小时
水源 | 取水用途 | 收费标准 |
地表 水 | 1.工业取水 | 0.10 |
2.生活取水 | 0.10 | |
3.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 0.08 | |
4.水力发电取水 | 0.003 | |
5.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 | 0.003 | |
6.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 | 0.001 | |
7.特种行业取水(洗浴、高尔夫球场等) | 0.20 | |
地 下 水 | 1.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 0.15 |
2.地热水、用于制作矿泉水纯净水取水 | 1.00 | |
3.其他取水 | ||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 | 0.70 | |
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 | 0.20 |
注:1.城市是指县城所在地以上的城镇;
2.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的部分按本表标准的1.5倍计收;没收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本表标准3倍计收;
3.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的按地下水收费标准的20%计征;
4.开式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取水,按实际取水量5%计征水资源费,闭式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取水,按其补充水量计征;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按实际取水量减半计征;
5漂流取用水,按其年营业收入的1%计征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