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县水利局 > 通知公告

会同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3-11 09:12 信息来源:会同县水利局

会同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水罚字〔2026〕第1号

当事人:梁*           身份证号:431225

地  址:会同县金竹镇

2026年2月5日上午,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竹瓦溪金竹镇东岳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淘金。2月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金竹镇东岳村现场踏勘,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确有非法淘金痕迹。经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当事人梁某某,查明梁某某在竹瓦溪金竹镇东岳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用汽油机和逆变器带动小型水泵及水洗床进行淘金。梁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此违法行为,经请示领导,依法于2026年2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现场拍照、勘验以及对当事人梁某某的调查询问,查明梁梁某某在竹瓦溪金竹镇东岳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用汽油机和逆变器带动小型水泵及水洗床进行淘金。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一)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二)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淘金的事实,以及非法淘金的时间、位置、数量;(三)勘验笔录、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了非法淘金的具体位置、数量;(四)现场照片及录像,证明了当事人非法淘金的具体情况。

当事人梁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规定。鉴于梁某某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以及《湖南省水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梁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梁某某在竹瓦溪金竹镇东岳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用汽油机和逆变器带动小型水泵及水洗床进行淘金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仟圆(¥1000.00元)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水利局编码25201),或到会同县林城镇大石板平交路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楼水利局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怀化市水利局或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水利局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