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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4-08 09:18 信息来源:会同县水利局

会同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水罚字〔2026〕第2号

当事人:贺**           身份证号:433029

地  址:会同县金竹镇

2026年3月16日上午,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竹瓦溪金竹镇楼脚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人用挖掘机开挖砂石。随即我局执法人员到金竹镇楼脚村现场查看,发现确有河道管理范围内开挖砂石的痕迹。经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当事人贺某某查明,由于汛期将至,当事人贺某某为了避免因溪道淤积的砂石造成行洪不畅,导致汇达竹业厂房进水,于是便在3月12日-3月16日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挖掘机将溪道淤积的砂石开挖到汇达竹业厂房边堆放。贺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此违法行为,经请示领导,依法于2026年3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现场拍照、勘验以及对当事人贺某某的调查询问,汛期将至,当事人贺某某为了避免因溪道淤积的砂石造成行洪不畅,导致汇达竹业厂房进水,于是便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挖掘机将堆积在溪道内的砂石开挖到汇达竹业厂房边堆放,数量约600余立方米。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一)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二)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事实,以及非法采砂的时间、位置、方量;(三)勘验笔录、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了非法砂石堆放的具体位置、方量;(四)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非法采砂的具体情况。

当事人贺某某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故贺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贺某某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以及《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贺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竹瓦溪金竹镇楼脚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开挖砂石的行为,依法没收开挖的砂石600余立方米,并处以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元)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水利局编码25201),或到会同县林城镇大石板平交路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楼水利局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怀化市水利局或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水利局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