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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林林罚决字〔2021〕第24号)

发布时间:2021-08-11 15:01 信息来源:会同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决字〔2021〕24

被处罚人:唐某友,男,1967年×月×日生,侗族,初中文化,会同县林城镇长田村×组村民,务农,身份证4330291967××××××××

经查明,2018年8月,因居住不便,唐某友准备另选新址搬迁,遂雇请何某波的挖机在林城镇长田村ד劣塘脚”的林地上开挖屋场坪,致使林地受到破坏。2021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已整成屋场基地,其西边沿山岭用挖机垂直挖下,地面填有少量碎石,地表植被已全部清除,没有修建任何建筑物。唐某友在“劣塘脚”开挖屋场坪所占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员鉴定:唐某友在长田村“劣塘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742平方米(计1.114亩),森林(林地)类别为公益林。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唐某友询问笔录;证人侯某花、何某波、唐某和3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地形图各1份;现场照片1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1份;林权证复印件1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当事人唐某友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九条“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

当事人唐某友擅自改变用途林地的面积为742平方米(计1.114亩),森林(林地)类别为公益林,根据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湘林法【2021】2号)”、《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点第二项“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3、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的,面积 1.5 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5 元以上 20 元以下罚款;面积 1.5 亩以上 3.5 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 2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面积3.5亩以上5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唐某友违反了《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根据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湘林法【2021】2号)”、《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点第二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唐某友在2021年12月31日前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11130元整(742×15=1113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当事人唐某友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林业局(印章)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