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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林林罚决字〔2021〕第33号)

发布时间:2021-09-18 16:07 信息来源:会同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决字[ 2021 ]33

被处罚人姓名:吴某生,男, 出生于1970年×月×日,现年50岁,苗族,小学文化,系会同县蒲稳侗族苗族乡报木村×组村民,家住会同县蒲稳侗族苗族乡报木村×组×号,联系电话:1877476××××,身份证号码:4330291970××××××××

经依法查明:2021年××日早上,吴某生装运杉原木运往蒲稳集镇销售途中被发现时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蒲稳乡政府把情况向我局进行举报后我局执法大队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吴某生在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5-6月份在蒲稳侗族苗族乡报木村“牛塘坎脚”自家山林砍伐了34株杉树,并加工成3m*4cm-16cm的杉原木111根杉原木,计木材材积3.211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5.1055立方米。经会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3.211立方米杉原木的市场零售价格为896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吴某生、唐某生、吴某停询问笔录各一份。

证明吴某生滥伐林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吴某生滥伐林木的地点。

证据三: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会林调【2021】技鉴字第32号)、《关于吴某生滥伐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会价认定函【2021】26号)

证明吴某生滥伐林木的数量及林木的价格认定。

证据四:蒲稳侗族苗族乡报木村委为吴某生出具的山林证明。

证明该处山林实为吴某生管理,周围界线清楚,没有山林纠纷。

吴某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滥伐林木违法行为。我局已向吴某生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吴某生没有提出相关权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吴某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对吴某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吴某生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4株的2倍的林木,计补种树木68株;

二: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2688.00元(896.00元×3=2688.00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吴某生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 年 9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