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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林林罚决字〔2021〕第5号)

发布时间:2021-09-30 10:49 信息来源:会同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决字20215

被处罚人:彭某家,男,现年50岁,汉族,系湖南省溆浦县让家溪乡大流洪村×组村民,家住溆浦县让家溪乡大流洪村×组,身份证号码:4330241971××××××××,联系电话1577420××××。

经依法查明,溆浦县让家溪乡大流洪村×组村民彭某家,通过会同县广坪镇铁炉头村×组村民付某柏帮助联系,于2019年元月购买了位于会同县若水镇里龙村小地名“苗岔塖”之处的一块桉树林,先后共付给林权人梁某常林木费5万元整。2019年10月10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开始组织民工进行采伐,大约两个月时间将山上桉树全部伐倒。

为运输“苗岔塖”山场的桉树出山,彭某家同里龙村委及有关人员进入山场实地查看后,确定沿进入“苗岔塖”山场的原山上老路扩建一条道路作为运材道用于运输采伐的桉树出山。彭某家即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也未办理修路沿途需采伐林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雇请溆浦县人刘某使用挖掘机挖掘了10多天的时间,占用林地扩建了一条从“马蹄湾”村道处连接到“苗岔塖”桉树山场的道路,致使林地、林木受到毁坏。彭某家共开支修路费用6.8万元,之后将“苗岔塖”山场采伐的桉树全部用这条运材道运输出山。在我们调查之前,当事人彭某家已组织人员将占用的林地全部植树造林,栽植了马尾松。经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彭某家扩建的道路占用土地面积为4878.95平方米,地类为有林地;毁坏马尾松6株,计立木蓄积为0.627立方米,折算木材(原木)材积为0.3755立方米。会同县公益林管理站出具证明,所占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会同县价格认证中心(会价认定函〔2021〕32号)认定彭某家毁坏林木的零售价格合理水平为99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彭某家的询问笔录三份;其它证人:付某柏的询问笔录四份、明某其的询问笔录五份,梁某常、明某根、明某喜、明某喜、明某发、刘某、袁某明、明某盛的询问笔录各一份;2008年3月10日袁某明等3人和若水镇里龙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复印件;2019年7月27日袁某明和若水镇里龙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允许将原山路拓宽修路用于运输采伐林木);占用林地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会林调〔2020〕 技鉴字第24号》和补充鉴定意见书《会林调〔2020〕 技鉴字第48号》各一份;对毁坏林木数量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会林调〔2021〕技鉴字第36号》及《伐根检尺立木换算表》各一份;若水镇里龙村四组在“苗岔塖”的林权证复印件;会同县林地管理办出具的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证明;公益林管理站证明;会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会价认定函〔2021〕32号)。

当事人彭某家未经批准修建运材道且毁坏马尾松6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为修建运材道属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不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所以,彭某家的上述行为构成因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违法行为。我局已向彭某家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彭某家没有提出相关权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1、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林法〔2021〕2号);2、彭某家认错态度很好,积极配合调查;3、在我们调查之前,彭某家已组织人员将毁坏的林地全部植树造林,栽植了马尾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分则第三部分第一点第(二)项第1目“1、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使用林地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彭某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林法〔202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分则第三部分第一点第(二)项第1目“1、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使用林地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之规定,对彭某家毁坏林木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彭某家于2021年12月31日前补种毁坏株数6株的三倍树木计18株;

2、并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计495元整(99×5)。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彭某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