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23 10:23 信息来源: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依申请公开管理办法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文旅广体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政府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县文旅广体局各科室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依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条 公开义务机构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投诉举报途径。
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政府信息;
(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机构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县文旅广体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七条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八条 公开义务机构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九条 公开义务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因政府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机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三条(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机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四条 申请人要求公开义务机构提供与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公开义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公开义务机构查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公开义务机构依法予以更改,公开义务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公开义务机构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机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开义务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公开义务机构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政府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 公开义务机构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公开义务机构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公开义务机构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十九条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