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7 10:00 信息来源: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会同县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批示指示精神,加快推进会同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我局研究起草了《会同县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 年1月27 日至 2025 年2月 14 日。公众可直接通过“文旅会同”公众号阅读相关内容,并在评论区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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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会同县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1月27日
会同县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批示指示精神,加快推进会同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 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时期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发改社会〔2021〕656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促进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会同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经费用于引导、扶持和鼓励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引导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会同县内从事文化旅游经营、管理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或对会同县文化旅游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引导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申报奖励需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提交资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奖补兑现。
第二章 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第四条 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开展旅游品牌创建,助推产业规模壮大,带动乡村旅游发展。
第五条 旅游品牌创建奖励遵循以下规则:
2024年已评的旅游品牌,视同为新评旅游品牌。
旅游品牌由低等级升为高等级,仅按本办法规定的等级奖励标准进行等级补差。
第六条 旅游品牌创建项目及奖励标准:
(一)等级旅游景区。市场化运营的3A、4A、5A 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二)旅游度假区创建。对新评定的市场化运营的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
(三)星级旅游饭店。3星、4星、5星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四)工业旅游示范点、旅游休闲街区、文旅新业态基地和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市场化运营的省级、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省级、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省级文旅新业态基地一次性奖励5万元、国家级文旅新业态示范案例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国家级研学旅游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五)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乡村旅游精品村和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省级、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省级乡村旅游精品村一次性奖励2万元;4星、5星的乡村旅游经营实体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六)旅游购物示范点和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省级、国家级旅游购物示范点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省级、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
(七)等级旅游厕所。市场主体建设的旅游厕所,1A、2A、3A级旅游厕所每座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八)等级民宿和房车营地。对在本县新建的具有特色的等级民宿,经消防和旅游部门认定,投资规模30万元至50万元(含)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五星级民宿、国家乙级民宿、国家甲级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市场化投资运营的3C级以上房车营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乡村旅游精品营地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章 旅游市场拓展奖励
第七条 旅行社团队市场奖励。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我县景区(点)进行消费。旅行社组织县外游客进入本县住宿 1晚且游览 1个(含)以上在县文旅主管部门备案的景点或乡村旅游点,年度组织境内游客人数达1000人(含)以上的,予以累积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3000人奖励10元/人;3001人(含)以上奖励15元/人。
第四章 旅游商品开发奖励
第八条 鼓励旅游商品开发营销,开发销售的旅游商品需通过相关产品质量认证。新开发具有会同特色的旅游商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金奖的单个系列参展商品,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五章 文学艺术创作
第九条 以会同县文化旅游为题材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获得上级宣传和文旅行政主管部门评奖,按照以下标准奖励:国家级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10000元;省级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市级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六章 非遗保护传承
第十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传承活动情况评估为优秀等次的,每人奖励300元。
第十一条 代表性传承人获得相关奖项或荣誉的,经文旅主管部门认可,获得县级奖项的,奖励300元;获得市级奖项的,奖励600元;获得省级奖项的,奖励1000元;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奖励3000元。新入选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传承人申报非遗项目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2000元。代表性传承人参加相关非遗活动,提供参加活动相关资料,经文旅主管部门认定达到10次/年以上(包括10次),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第七章 旅游人才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旅游从业人员提升业务水平和能力。具体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技能比武奖励。文旅从业人员参加文旅主管部门或劳动人社部门组织的与文旅相关的技能比武或比赛,进入前三名或前三等奖者,按市、省、国家级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3000元。
(二)行业表彰奖励。获国家、省、市文旅主管部门(包括同级政府)表彰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以上相应荣誉的个人,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三)导游资格证奖励。对新获得外国语种导游证的,奖励1000元,新获得中级、高级导游资格证的,分别奖励1000元、3000元。具有文化和旅游部颁发的外国语种导游证,在会同县从事景区讲解服务满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新媒体宣推。对个人或相关企业通过抖音、快手、微信、微博、B站等媒介推广会同县文旅品牌,全年共推出原创作品(文章、影像、音乐等)30条以上,其中5条单条篇(个)点赞量达1万以上、且转发数+评论数不低于1000次的,经县文旅、网信等职能部门共同认定后,给予1万元的奖励。为宣推会同文旅作出重大贡献的,另行酌情奖励。
第八章 其他项目奖励
第十三条 旅游文化传播。鼓励县内企业、非财政供养的文化传播机构组建旅游文艺表演队伍,开展旅游文艺、文娱产品开发与展演。经县文旅部门批准同意后,在县内年度为游客专场展演50场次(每场不低于1小时)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新建100间(套)以上客房且评为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升规入统宾馆、酒店企业,每间客房按实际装修费给予一次性补贴,每间客房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已运营的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升规入统宾馆、酒店进行装修改造(不低于30间)后,每间客房按实际装修费给予一次性补贴,每间客房的补贴最高不超过0.5万元(对已经建成未享受过初次装修补贴的,可参照新建装修补贴标准执行)。以上奖励分三年兑现。
第十五条 民间自建旅游景点。对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并在文旅主管部门备案的民间博物馆、收藏馆、民居、农庄、私家花园、采摘园等进行运营奖补,年接待游客量2000人次(含)以上的,经县文旅部门认定后,奖补1万元/年。
第九章 奖励申报审批与监督
第十六条 奖励项目申报需在次年1月31日前按规定时限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提交申报资料和相关佐证资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十三条、十五条规定的年度奖励,需在每个季度10日前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提交上季度相关明细资料,资料不全视为自动放弃,不接受逾期补报。
第十七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收到申报材料的当年4 月底以前与县财政部门共同完成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12月底以前由县财政按程序完成奖励兑现。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旅游投诉事件(含12345转诉事件),或申报佐证资料造假,一律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九条 申报审核审批及前期备案查验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与本县其他规定有重复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属县人民政府,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