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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6-03-04 10:37 信息来源: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序号 检查
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机构(含营业部)按5%比例进行“双随机”抽查。 1.设立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2.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旅行社业务范围、招徕宣传、产品和服务的订购以及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组团等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3.对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对抽查企业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的监督检查。
第二季度、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两次 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由县文旅广体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第三季度)
一般检查
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包括电竞酒店)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82 号)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包括电竞酒店)所经营单位按5%比例进行“双随机”抽查。 1.审批设立监督检查;
2.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涂改、出租等;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未核对、登记有效证件;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和记录或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删除;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未备案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第一季度、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两次 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由县文旅广体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第三季度)
一般检查
3 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按5%比例进行“双随机”抽查。 1.审批设立情况的监督检查;
2.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未成年人的保护、消费者的核定人数、营业时间、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3.文化产品内容监管,包括歌曲点播系统内歌曲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含有禁止内容等;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包括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巡查制度等。
第一季度、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两次 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由县文旅广体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第三季度)
一般检查
4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56号令)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按5%比例进行“双随机”抽查。 1.设立备案监督检查。包括对设立备案、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监督检查;
2.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经营禁止交易的艺术品;艺术品相关信息标明情况;艺术品交易信息保存情况;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经营单位义务、责任等履行情况;艺术品进出口报批情况;境外艺术品展览活动报批情况;未经批准进口的艺术品销售、传播情况等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两次 市场管理股、文化艺术股、行政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由县文旅广体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第三季度)
一般检查
5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及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会同县举办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及营业性演出活动。 1.设立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设立和演出活动的审批;
2.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经营主体或演出活动变更情况;营业性演出的内容;以假唱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等字样;募捐义演情况;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等的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对大型演出活动消防安全、应急措施的监督检查;
4.对演出人员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或工作签证的查验。
根据营业性演出情况确定 现场检查 随机 市场管理股、文化艺术股、行政审批股 一般检查
6 对艺 术考级机 构等 的行政检 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 年 6 月 2 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根据 2017 年 12 月 15 日发布的《文化部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 令第 57 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 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第二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 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 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 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 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 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专业艺 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 艺术考级机构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2.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发布情况;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情况;考级简章、时间等信息备案情况;考级结果报送情况;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变动备案情况;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阻挠、抗拒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监督管理。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根据艺术考级情况确定 现场检查 随机 市场管理股、文化艺术股、行政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7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单位。 1.是否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2.是否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安装服务活动;
3.是否遵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安装服务规范。
第一季度、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两次 广播电视股、行政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8 对依法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用户的行政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 1.是否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2.《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
4.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一季度、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两次 广播电视股、行政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9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体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从事游泳、攀岩、自由式滑雪、潜水经营活动的单位。 1.设立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从事游泳、攀岩、自由式滑雪、潜水经营活动单位的审批及其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2.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的监督检查;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对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次 群众体育股(竞赛训练股)、行政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10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 在会同县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或经营者 1.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举办航空、潜水、登山(含山地越户外拓展)、越野拉力赛、公路摩托车赛等高危赛事活动审批的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的监督检查。
根据赛事情况确定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随机 群众体育股(竞赛训练股)、行政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11 对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 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出版物储存、 运输、投递等活动 的单位 对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 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一次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12 对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号)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对全县取得印刷资质的印刷厂 1.审批设立的监督检查
2.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印刷内容的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一季度、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二次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第三季度)
一般检查
13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10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全县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书店 1.审批设立的监督检查
2.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发行出版物内容的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一季度、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二次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第三季度)
一般检查
14 对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行政检 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年11月11日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3号)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作品创作和传播活动的各类企业 1.对作品创作活动的监督检查
2.对以著作权权利的限制及《著作权法》第三 十一条规定的方式,使 用他人作品行为的监督 检查
3.对违法实施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 、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侵 犯著作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一季度、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二次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15 对电影院活动的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八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电影院 1.审批设立的监督检查
2.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一季度、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二次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