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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同县富丽华都大酒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会卫公罚〔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9-14 15:59 信息来源: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卫公罚〔20221

被处罚人:会同县富丽华都大酒店

地址:会同县林城镇火车站将军广场

负责人:张亚洲;性别:男 ;民族:汉  

营业执照号码: 92431225MA4MLBAP78

20228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酒店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刘**、石**在酒店前台开展接待工作,但刘**、石**现场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即对负责人、从业人员刘**和石**进行调查询问,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同时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2825日对你酒店进行监督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笔录证明本局执法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酒店负责人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22022825日对你酒店负责人、从业人员刘**、石**分别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笔录证明你酒店承认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刘**和石**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3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2。以上证据证明你酒店在违法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4、刘**、石**身份证明文件2份,为对案件定性的辅助证据。

202297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当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会卫公告﹝20221号),你公司在签收本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放弃陈述和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你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但在我局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后,能积极配合,及时整改,从业人员刘**、石**及时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对你酒店从轻处罚,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地址: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一楼大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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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