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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6-04 16:55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会罚字〔2026〕4号

 

当事人名称:会同县畅途汽车电路维修部

经营者:粟*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5MAD71QE45K

地址:会同县林城镇棕石*村*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对会同县畅途汽车电路维修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会同县畅途汽车电路维修部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23日17时左右,会同县畅途汽车电路维修部使用数据编程器,通过对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OBD)相关数据进行篡改,屏蔽车辆真实故障码,帮助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在不通过发动机维修的情况下通过尾气检测,涉嫌提供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维修服务。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粟文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5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提取时间2025年7月23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提供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维修服务的实事。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5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5日对你单位经营者粟文彬进行现场询问,你单位认可存在提供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维修服务的实事。

4.证据名称:《线索移交函》及调查材料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3日;提供单位:会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内容:会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我局进行案件移交。

会同县畅途汽车电路维修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会行罚告字〔2026〕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改正态度等,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8日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