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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会罚字〔2026〕9号

发布时间:2026-09-23 08:34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会罚字〔2026〕9号

 

当事人名称:陈****

身份证号码:********************

地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太阳坪乡************。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8月13日,怀化市会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会同县坪村镇发现陈****驾驶车牌为湘N197DQ的三轮车,车上装有废机油以及废机油收集贮存的相关设备。该行为涉嫌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5张;提取时间2026年8月13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3日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其存在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事实。

2.证据名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陈****)》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13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其承认存在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事实。

3.证据名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周炜杰)》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13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现场见证人指认其存在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事实。

4.证据名称:《查封扣押清单》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13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其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事实。

5.证据名称: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你个人;证明内容:陈****个人基本信息。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要求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9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会罚告字〔2026〕1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参照《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首违免罚清单》(2024年版)11,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免于处罚的情节(应同时满足)(1)检查发现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所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仅限废机油、废铅蓄电池)在3吨一下;(3)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4)对该项违法行为,仅免除罚款处罚。经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免于行政罚款处罚;

2.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零元(0.0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1日                     

初审:袁方求 复审:唐艳红 终审:储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