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16 15:57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会罚字〔2026〕8号
当事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地址: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大公坪社区133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对你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7张;提取时间2026年8月9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9日对你进行现场检查,你存在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事实。
2.证据名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杨志勤)》1份;笔录现场照片2张,提取时间2026年8月21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你承认存在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事实。
3.证据名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周炜杰)》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1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现场见证人指认你存在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事实。
4.证据名称:《查封扣押清单》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9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你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事实。
5.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1份、杨志勤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1日,提供单位:*******、杨志勤;证明内容:*******、杨志勤个人基本信息。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要求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9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会罚告字〔2026〕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参照《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首违免罚清单》(2024年版)11,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免于处罚的情节(应同时满足)(1)检查发现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所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仅限废机油、废铅蓄电池)在3吨一下;(3)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4)对该项违法行为,仅免除罚款处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免于行政罚款处罚;
2.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零元(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