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蒲稳侗族苗族乡
“7·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17日5时5分,驾驶人杨某成驾驶湘N5730J小型普通客车在会同县蒲稳侗族苗族乡翁乐村一、二组村道“破冲田”(小地名)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杨某金1人死亡,驾驶人杨某成、乘车人宋某娥、杨某干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2.599万元(不含行政处罚和伤者治疗费)。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7月18日经会同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担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和蒲稳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参加的蒲稳乡翁乐村一、二组“7·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组成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步开展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及履职情况
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会同县恒友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
会同县恒友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住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校车运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现有车辆126台,驾驶员130余人,管理人员20人,现有城市公交线路3条,城乡公交线路11条,农客线路9条,片区经营6个。登记机关: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事故关联单位情况。会同县恒友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被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收购,怀运集团持股 100%,隶属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委托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进行管理。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02月11日;经营范围:客运、货运;汽车修理;门店场地租赁;客货运输车辆经营管理;登记机关: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湘交运管许可怀字430000000160号)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8日;业户名称: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怀化市市辖区迎丰西路178号;经济性质:国有全资;经营范围:省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省际旅游客运,省内旅游客运。发证机关:怀化市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22年04月26日。
3.事故单位履职情况。会同县恒友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编制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该公司对所有驾驶员在入职前开展了全面的岗前培训工作,每月也有线上、线下的培训,并固定于每月月底召开了安全例会;该公司还实行片区管理模式,将农村客运线路划分为若干个片区,每个片区由特定的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责任人每月会与本片区内的驾驶员进行一对一的责任谈话,旨在深入了解驾驶员的工作状态、思想动态以及在安全驾驶方面遇到的问题等,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该公司在对驾驶员考核方面,本次事故肇事驾驶员杨大成自进入公司以来,结合平时参会、服从公司管理、平台行车数据等方面,在“7·17”事故发生前没有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
“7·17”事故的发生也暴露出会同县恒友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过程中,存在有以下几个问题:(1)未认真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未有效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2)没有认真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发现肇事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在会同县蒲稳乡翁乐村“7·17”道路交通事故中,会同县恒友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能够主动积极参与事故死者家属、伤者及伤者家属之间的赔付调解维稳工作,在多方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没有引起其他社会矛盾。
(二)监管单位基本情况及履职情况
1.会同县交通运输局(系事故发生单位行业监管单位)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按月、按季度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针对重点运输企业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认真布署;依据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等相关工作安排,该局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在年度内多次带队督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副局长在2025年1月带队参加企业驾驶员春运动员大会,并在会上对该企业驾驶员进行过警示教育并带队到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1起且已跟踪整改到位;2025年2月27日,该局安全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公安交警对该企业进行高风险企业预警约谈;2025年4月30日,分管副局长带队到该企业进行五一假期前安全生产督查。2025年5月3日,局长带队到该企业进行节假日安全生产检查。2025年6月24日,分管副局长带队到该企业进行防汛度汛安全督查,为加强对该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实行每月对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巡查落实赋码管理,2024年共检查发现隐患12起,12起隐患已全部整改到位。2025年共检查发现隐患整改9起,9起隐患已全部整改到位;2023年至 2025年,该局以及二级机构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先后在全县各乡镇相关招呼站和路段设立约70余块警示牌,内容包括《珍爱生命、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禁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等,会同县交通运输局系履职到位。
2.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系事故发生单位行业监管单位)
2024年以来共现场查获各类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行为20216起,其中酒驾醉驾612起、无证驾驶1195起、客车超员12起、货车超载340起;自主研判布控隐患车辆88台,部局、总队、支队预警车辆234台,拦截检查处置率均为100%。2025年来,先后部署开展了主要针对农村地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春季攻势”、“夏季攻势”行动、事故预防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突出强化对驾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行为的治理,共查处3406起;同时加强了对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查处力度,共查处411起。2025年,会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组织警力深入辖区“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运输企业开展“拉网式”源头安全大检查,累计开展实地安全检查62次。对发现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和风险的企业,及时下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9份,并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同时,由大队分管领导、客运办民警在2025年1月3日、1月6日、1月11日、1月23日、2月11日、2月21日、3月6日、4月29日、5月27日、6月23日组织湘运、恒友公交公司等企业负责人、安全员、驾驶人召开专题安全培训、风险约谈会10次,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每月开展三次以上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巡查走访。在“7·17”交通事故处理中,主持事故单位与死者家属之间的调解维稳工作,在大队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没有引起其他社会矛盾;对伤者通知事故单位和保险公司先期垫付医疗经费,伤员医疗费用得到充分保障。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系履职到位。
3.蒲稳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系事故发生地乡镇党委、政府)
蒲稳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在2025年上半年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乡村干部大会、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共计13次。2025年3月2日、3月7日、3月12日、3月17日、3月22日、3月27日、3月31日、4月5日、4月10日、4月15日、4月20日、4月25日、4月30日、5月1日、5月5日、5月10日、5月19日等节假日及赶集日联合交警及交通运输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污水处理厂、长水田路口、恶蛇破、报木招呼站、集镇等重点区域设立交通劝导站,对来往车辆及行人进行交通劝导和违法行为查处,对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交警部门处理后要求当事人写整改承诺书以进行警告,共计签订整改“一盔一带”、“电动车违法载人”承诺书6份。制定赶集交通劝导方案30余份,学生上学放学交通安全劝导15余次。同时每逢赶集日和节假日重点时段等都通知两站两员及辅警上路进行交通安全劝导,主要劝导一盔一带、超员超速、非法营运、不遵守交通安全等行为。2025年4月30至5月20日与杨大成、林泽银、唐永斌等重点运营车辆、非营运车辆驾驶员签订了车辆安全承诺书共计70余份。由联村领导带队,上户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并强调关于运营车辆的注意事项(22:00至6:00禁止行车、禁止酒驾、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系安全带等),发放三无摩托禁行告知书60余份。开展集镇宣传2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宣传劝导群众3000余人次。通过为微信为民服务群、微信朋友圈等新媒体宣传,累计发布安全提示信息300余条。并在汛期对水损毁道路隐患进行排查,共计摸排各类道路安全隐患162处。6月25日上报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会同县2025年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建议清单》,并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对隐患进行整改。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制作警示牌20个、反光镜3个。蒲稳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系履职到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7 月 17日 5时许,会同县蒲稳乡夏结村10组驾驶人杨某成(持C1D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 N5730J 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公路客运,行驶证所有人:会同县恒友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核载9人),车上搭载杨某金、宋某娥、杨某干、杨某伟、杨某平(均为翁乐村村民)五人准备至蒲稳乡场上赶集。5时 05分,当车辆行驶至会同县蒲稳乡翁乐村一、二组一处下坡路段时,由于临危措施不当,车辆撞到道路左侧的山体上,造成杨某成、宋某娥、杨某干受伤,杨某金受伤后经会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于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蒲稳侗族苗族乡翁乐村一二组村道“破冲田”(小地名)一下坡路段,该道路于2005年进行水泥路面硬化,2023年至2024年进行过道路修缮,行政区划属蒲稳侗族苗族乡翁乐村所辖。地理坐标为地理坐标为东经109°54'69",北纬26°91'69",距会同县约31.9km,路面为水泥路面,宽3.5米,坡度4°。
(二)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湘N5730J小型普通客车分别在2024年10月6日、2025年3月5日、2025年7月9日到会同县雄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二级维护,在2025年6月19日进行了检验。
2.经聘请湖南省西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湘N5730J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进行分析,结果如下:1.转向系,该车无法启动发动机,转向盘松脱变形,受损痕迹新鲜,为本次事故所造成;检查转向器,无卡滞现象;检查转向拉杆,各联结部位球头螺丝无松脱;经静态检验,除因事故造成的受损外,该车转向系未发现异常。2.制动系,该车踏板、推杆、总泵、分泵、轮缸联结正常,各车轮制动钳动作正常,制动管路无老化开裂、磨损、泄漏等异常现象,制动系统各杆件未见变形及与其它部件干涉、摩擦现象;制动行程正常有效;经静态检验,该车制动系未发现异常。3.照明、信号装置,该车左前大灯及左前转向信号灯破损,受损痕迹新鲜,为本次事故所造成;右后尾灯安装不牢靠,可见陈旧胶布粘贴痕迹,不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部分“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8.1“基本要求”8.1.1“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之规定;经静态检验,该车照明、信号装置不合格。4.行驶系,该车左前轮失压,受损痕迹新鲜,为本次事故所造成;前后轴轮胎冠面花纹规格一致,轮胎品牌一致,各轮胎胎面沟槽深度符合相关要求;减震装置(减震弹簧)未发现裂损、变形等痕迹;经静态检验,除因事故造成的受损外,该车行驶系未发现异常。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伤3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相关规定,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2.599万元(不含行政处罚和伤者治疗费)。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事故发生前,乘客宋某娥的丈夫杨某顺在坡顶凉亭处送宋某娥乘坐湘N5730J小型普通客车,车子刚行驶约100米,杨孝顺听到“碰”的一声后,就下去查看,发现车子撞了山体、人员受伤。
5时6分,杨某顺拨打120急救电话;
5时31分,村支书杨某刚拨打蒲稳乡政府副乡长唐某华的电话;
5时59分,唐某华拨打青朗派出所所长贺某斌的电话;
6时4分,贺某斌拨打青朗交警中队值班民警杨某虎的电话;6时55分,交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开展勘查、参与对受伤人员救援。7时20分民警杨某虎拨打大队长伍某华电话汇报事故情况,伍某华与副大队长李某葳及交管股事故处理民警在8时30分赶到现场,在与会同县人民医院电话沟通了解伤者情况后,认为杨某金伤势严重有死亡可能,逐上报市交警支队和相关部门。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6时10分,6时11分,6时50分,会同县人民医院、蒲稳乡卫生院的三辆救护车先后到达事故现场。7时56分、8时4分、8时13分,杨某干、杨某伟、杨某平、杨某成、杨某金、宋某娥等六人分别被送达会同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杨某金在被送到县人民医院后,立即由急诊科组织医生进行救治,因其在事故中碰撞导致多发肋骨骨折并胸腔脏器损伤及创伤性失血,8时5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干腿部骨折住院治疗;宋某娥经检查有颅骨骨折、杨某成腿骨骨折,经组织医院相关科室医生会诊,出于保障两人治疗效果考虑,将二人转怀化市湖南医学院总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杨某平、杨某伟轻微擦伤,在会同县人民医院住院观察后出院。
3.善后处置情况。2025年8月1日,经事故处置工作组工作,死者杨某金家属已与会同县县恒友公交公司达成亡者安葬协议,一次性赔偿伤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家属精神损害抚恤金:柒拾贰万伍仟玖佰玖拾元整(72.599万元),并按照协议全部支付到位,未造成其他影响。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杨某金经送往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立即联系死者家属到位,就善后赔偿事宜积极进行协商。8月1日与死者家属达成怀会交人调(2025)9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次性赔偿伤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家属精神损害抚恤金:柒拾贰万伍仟玖佰玖拾元整(72.599万元),并按照协议全部支付到位,未造成其他影响。经调查认定,会同县县恒友公交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事故善后事宜处理中去,未存在迟报、瞒报事故情况。
四、事故原因、类别及性质分析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驾驶员杨某成安全意识不强,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左侧轮胎驶入路边排水沟,在驾车脱离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往坡下被动滑动,车头部位与道路北侧山体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人员受伤。
2.间接原因
(1)客运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未有效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客运企业没有认真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发现肇事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
(3)驾驶员对乘车人未系安全带违规行为未及时提醒和纠正,加大了事故伤害结果。
(二)事故类别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性质:客运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存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故认定事故性质为: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
会同县恒友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系事故发生单位,其存在以下问题:(1)未认真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未有效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2)没有认真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发现肇事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23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客运企业对客运驾驶员进行定期全覆盖培训,每人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每月不少于2学时,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技能训练、安全驾驶经验交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训练等。客运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客运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客运企业可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创新、改进安全培训教育手段,丰富培训方式,及时全面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客运企业应在客运驾驶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后,对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的效果进行统一考核。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档案。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签名、考核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签名、培训考核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客运企业应当每月分析客运驾驶员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第三十八条(四)项“(四)禁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之规定,建议由会同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约谈。该线索由会同县蒲稳乡翁乐村“7·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移送至湖南怀化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唐某伟,男,侗族,现任怀运集团会同分公司安全副经理,系会同县恒友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其履行企业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督促该公司员工有效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未督促该公司员工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发现肇事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会同县蒲稳乡翁乐村“7·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备案。
2.贺某臣,男,汉族,现任怀运集团会同分公司副经理,系会同县恒友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其履行企业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督促该公司员工有效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未督促该公司员工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发现肇事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会同县蒲稳乡翁乐村“7·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备案。
3.赵某余,男,系会同县恒友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执行经理。其履行企业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督促该公司员工有效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未组织该公司员工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发现肇事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会同县蒲稳乡翁乐村“7·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备案。
4.刘某铭,男,苗族,36岁,系会同县恒友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安全副经理。对未组织员工有效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和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发现肇事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会同县蒲稳乡翁乐村“7·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备案。
5.何某运,男,27岁,系担任会同县恒友公共交通客运公司安全科安全员。未认真细致落实安全员(片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给予相关驾驶员指导和帮助,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会同县恒友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会同县蒲稳乡翁乐村“7·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备案。
六、事故主要教训
此次事故暴露出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不牢、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未有效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等问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需要加大监管力度。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会同县恒友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
1.加强驾驶员管理
会同县恒友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国家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各级关于客运车辆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运输车辆运营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严格驾驶员选拔和培训:客运企业应提高驾驶员招聘门槛,选拔具备良好驾驶技能、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的驾驶员;加强驾驶员入职前培训,包括交通安全法规、应急处置技能、服务意识等方面培训,确保驾驶员具备上岗条件。要强化日常安全教育: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活动,通过案例分析、安全知识讲座、应急演练等形式,不断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提升其应对突发情况能力;建立驾驶员安全积分制度,对违规驾驶行为进行扣分,根据积分情况进行相应处罚和奖励。
2.完善车辆安全管理
要规范车辆维护保养:客运企业要制定严格的车辆维护保养计划,按照规定周期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和保养;建立车辆维护保养档案,详细记录车辆维修保养情况,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加强对维修保养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维修保养质量。要加强车辆动态监控:充分利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时掌握车辆行驶速度、位置、驾驶员状态等信息;要充分发挥车辆动态监控信息平台的作用,对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驾驶员不安全行为,对驾驶员的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要进行针对性的惩戒和教育培训;定期对动态监控数据进行分析,总结规律,发现潜在安全隐患,及时加以解决。
(二)蒲稳乡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大队
1.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底线思维。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查漏补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 15 条硬措施。
2.要坚持“一线工作法”,认真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开展行业领域内、属地辖区内企业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形成闭环管理。
3.要坚持部门联动,有效提高监管水平。要多措并举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公安交警、交通执法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强安全联动与工作对接,形成有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交流机制,对行业、区域风险进行辨识;加大对客运车辆的路面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反交通信号标志、不系安全带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对客运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
4.要加强监管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按照“属地监管”的责任要求,配齐配全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全监管工作力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要强化全行业、全领域综合监管,运用督导巡查和考核通报,持续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在关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同时,借助上级和专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
5.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社会群体安全意识。要完善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举报客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加强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进一步引导、教育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和群众,有效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会同县蒲稳乡翁乐村一、二组 “7·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