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县应急管理局 > 通知公告

长沙瀚一湘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长沙宁丰钢结构有限公司“12·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6-24 09:29 信息来源:会同县应急管理局

长沙瀚一湘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长沙宁丰钢

结构有限公司“12·23”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23日10时27分许,长沙瀚一湘诚劳务有限公司、长沙宁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会同县连山漩水村境内的“会同县乡村振兴竹产业生态修复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因信息上报暂时无法确认事故发生单位,暂以会同县乡村振兴竹产业生态修复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工程进行上报。经调查核实,该事故发生单位为长沙宁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建工地。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会同县乡村振兴竹产业生态修复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工程总承包。业主单位为会同县工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湖南鸿峪建设工程公司、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组成单位)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为长沙宁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长沙翰一湘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湖南德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项目概况

“会同县乡村振兴竹产业生态修复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工程”位于会同县连山乡漩水村境内,总建筑面积34150.00㎡。事故发生在2号栋(单层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11220㎡)的钢结构雨棚安装区域。

2.事故作业情况

作业内容为2号栋西侧钢结构雨棚的安装、调平与焊接固定。事发时具体作业为雨棚吊装初步就位后的调平作业。作业方式为使用曲臂式登高车(工作平台距地面高度可调)将人员和物料送至约5.6米高的作业面。该作业属于《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定义的高处作业。

3.涉事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

个人防护用品:作业人员配备了五点式双钩安全带、安全帽。经勘查,死者佩戴的安全带本体完好,但双钩系挂于一根C型檩条上。

现场防护设施:作业区域(雨棚安装位置)未设置脚手架、操作平台、临边防护栏杆及安全平网等固定式防护设施。登高车自带防护栏杆,但死者作业时已离开登高车工作平台。

安全带系挂点:死者实际系挂安全带的构件为屋面单边C型檩条。该檩条设计功能为固定彩钢板,其截面规格、连接方式(焊接)及设计荷载均不具备承受人员坠落冲击荷载的能力,不属于牢固的承重构件或经设计的专用安全带系挂点。

(二)事故现场及环境情况

1.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2号栋厂房西侧外墙与雨棚之间的区域。地面为硬化水泥地坪,坠落点附近可见血迹。经测量,坠落高度约为5.6米。死者作业时佩戴了安全帽、系挂了五点式安全带,事故发生后安全帽仍佩戴于死者头部,无明显破损。距离地面约7.4米的厂房单边檩条发生松脱但未完全掉落

2.环境情况

依据《会同县气象局气象证明》,2025年12月23日,会同县连山乡为阴天有小到中雨天气。事故发生时间(10时28分)已开始降雨,极大风速5.1m/s(3级风)。雨天气候导致钢结构表面湿滑,对高处作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构成不利影响。

3.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时,同班组另一名作业人员夏X明已离开作业点去取焊接工具现场无视频监控记录事发过程。

(三)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基本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

1.长沙瀚一湘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事故发生相关单位)

1)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RHN83L)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18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振X9X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X与长沙宁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钢结构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在本项目中,该公司作为劳务承包单位,承包会同县乡村振兴竹产业生态修复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2号栋钢结构劳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钢梁、钢柱、檩条、雨棚等)的安装、焊接、螺栓连接、涂装等所有劳务作业。事故中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含死者陆X辉、负责人彭X林、带班张X林)的劳动关系均正式隶属于该公司,劳动合同齐全。

2)安全管理情况。2025年4月24日与长沙宁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公司加强对自己员工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和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5月10公司在该项目中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现场总负责人陈X智,现场负责人彭X林,现场带班张X林。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了《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了“三级教育培训;与员工签订了《安全生产承诺书》;对登高作业进行了技术交底;对登高作业人员陆X辉进行登高作业前进行了《特种作业人员报审》,陆X辉具有《登高特种作业资质证》;公司与员工签订《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现场负责人彭X林、带班人员张X林虽经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但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12月23日陆X登高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系未履职到位。

2.长沙宁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MA7FPGED9C。该公司成立于2022年1月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17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湖南省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大X岭村X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陈X智。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431709XX)及安全生产许可证(JZ安许证字2024〕000154),有效期至2027年8月6日。经营范围主要为金属结构制造、建筑用钢结构构件制造、门窗制造加工等。在本项目中,该公司作为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单位,承接了2号栋钢结构工程

2)安全管理情况。2025年4月24日与长沙瀚一湘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约定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5月10公司在该项目中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现场总负责人陈X智,项目经理陈X,专职安全员吉X。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制定了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多次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工程施工进行了技术交底,对员工进行了“三级教育培训”;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进行了交办,且整改到位。系履职到位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23日上午,长沙瀚一湘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陆X辉(死者)与工友夏X明共同通过登高车,将2号栋第二个钢结构雨棚吊装到位并进行初步固定。作业过程中,两人均佩戴了安全帽和五点式双钩安全带。

10时20分左右,雨棚初步固定后,夏X登高车工作平台下到地面后,前往工具存放点准备焊接设备。陆X辉独自跨出登高车平台,站在厂房外架构横梁上,进行雨棚调平作业。其将安全带双钩同时系挂在上方单边檩条上。

10时28分许,现场其他人员听到异响,发现陆X辉已从高处坠落至厂房内地面。同班组人员立即呼喊并跑向坠落点。

(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

1.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设立警戒区域,现场负责人彭x林在事发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2.医疗救治情况

10时40分左右,120急救中心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经现场检查,确认陆x已无自主呼吸和心跳,瞳孔散大固定,当场宣布死亡。后经会同县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因医学证明(推断)书》,直接死因为“创伤性硬膜下出血”,由高处坠落导致。

(三)事故信息报告及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彭x林向项目经理刘x报告。刘x接报后,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等部门在接报后相继赶赴现场。

(四)事故善后处理、应急处置及评估

现场人员能够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报告,初步应急处置措施基本得当。但因坠落高度较高,伤害极为严重,现场救援未能挽回生命。12月24日与死者家属就赔偿达成协议,且赔偿到位。信息报告渠道基本畅通,无迟报、漏报现象。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陆X辉,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53岁,湖南安化县人。持有湖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43232619720620XXXX,有效期至2031年5月13日),证书真实有效。系长沙瀚一湘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在本项目从事钢结构安装作业。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2025年12月24日签署的《赔偿协议书》(甲方为死者家属,乙方为长沙翰一湘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向甲方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元整(¥1,080,000.00,未含行政处罚)。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陆X辉,在缺乏可靠安全带系挂点的作业环境下,违章将安全带系挂于不承重的C型檩条上。在雨天湿滑的条件下,其身体失衡,导致檩条连接点失效,人员坠落身亡。“安全带错误系挂”与“现场无可靠系挂点”共同作用,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现场勘验确认:事故发生在钢结构雨棚安装作业面,距离地面5.6米,安全带挂点位于距地7.4米的单边檩条上属高处作业。该檩条设计为非承重构件,不具备系挂安全带的承重能力;该作业面存在以下致命性防护缺失:作业位置及周边未设置任何符合规范的安全带系挂装置,如水平生命线、经设计验算的专用锚固点。现场唯一可供系挂的构件是设计用于固定彩钢板的C型檩条,其不具备承载冲击荷载的能力

2.医疗记录:医院死因证明明确为高处坠落导致的致命性颅脑损伤。

3.天气证明:《会同县气象局气象证明》(编号:(2025)第122301号),2025年12月23日会同县连山乡为阴天有小到中雨天气,事故发生时间(10时28分)已开始降雨,极大风速5.1m/s(3级风)。天气状况对高处作业构成明确的不利影响:雨水导致钢结构表面(特别是檩条)湿滑,显著增加了作业人员踩踏、移动时滑倒、失足的风险。这是导致陆X辉身体失衡、触发坠落的重要环境因素。

4.违规操作:陆X辉作为持证高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及《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2009)第5.2.2.2条的规定。其在未确认系挂点安全性的情况下,冒险将安全带双钩系挂于一根非承重设计的C型檩条上。此系挂点完全无法承受其体重及可能产生的冲击力。

(三)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技术管理缺失未针对“2号楼雨棚高处安装”这一特定高风险作业制定有效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未明确告知作业人员在此特定结构上安全带的正确系挂位置。默许陆X辉独自一人在无监护状态下进行高风险临空作业,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其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彭X林、带班人员张X林虽经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但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四、事故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沙瀚一湘诚劳务有限公司

(一)安全技术管理缺失:未针对“2号楼雨棚高处安装”这一特定高风险作业制定有效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未明确告知作业人员在此特定结构上安全带的正确系挂位置。默许陆X辉独自一人在无监护状态下进行高风险临空作业,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二)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其现场负责人彭X林、带班人员张X林虽经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但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责人员

X辉,事故登高作业人员,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责。

(二)建议行政处罚人员

1.陈X智长沙瀚一湘诚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一)项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彭X林,长沙瀚一湘诚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其对高空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六)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张X林长沙瀚一湘诚劳务有限公司现场带班人员,未有效组织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对陆X辉违章作业纠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六)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建议行政处罚单位

长沙瀚一湘诚劳务有限公司

1.安全技术管理缺失未针对“2号楼雨棚高处安装”这一特定高风险作业制定有效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未明确告知作业人员在此特定结构上安全带的正确系挂位置。陆X辉在无安全员跟班作业下进行高风险临空作业,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其现场负责人彭X林、带班人员张X林虽经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但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必须确保高处作业安全带“有处可挂、挂则可靠”:施工单位必须将安全带可靠系挂点的设置作为高处作业的前提条件,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并现场落实。严禁在无可靠系挂点的环境下冒险作业,严禁将安全带系挂在彩钢板檩条、管道、装饰构件等非承重结构上。

(二)必须坚决杜绝高危作业单人操作和无监护作业:对临边、悬空、高处移动等高风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至少两人协同、专人监护的规定。监护人员必须时刻在岗,具备纠正违章和应急响应的能力。

(三)必须彻底破除“以包代管”,压实分包单位主体责任:总包单位必须对分包单位的资质、人员、方案、现场管理进行穿透式、实质性的审查和监管。分包单位及其实际控制人必须对现场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和实际管理责任。

(四)必须让安全隐患整改形成刚性管理闭环: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尤其是涉及个体防护的致命隐患,必须建立从发现、整改、验收到销号的严格闭环管理程序。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必须“五落实”,整改未完成、验收不合格,坚决不允许复工。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长沙瀚一湘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长沙宁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一)立即全面停业整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所有在建项目全面停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在隐患彻底消除、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前,不得复工。

(二)重构安全技术基础:重新编制或修订所有高处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明确、图示化安全带的可靠系挂点设置要求。方案未经审批、现场措施未落实,不得施工。

(三)彻底消除现场隐患:对所有高处作业面进行排查,增设经设计验算的专用安全带系挂装置(如水平生命线、垂直防坠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