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27 12:10 信息来源: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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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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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加盖公章):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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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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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证明 |
申请人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时需提交住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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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证明 |
申请人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时需提交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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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证明 |
申请人办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时需提交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一款第(四)项: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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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证明 |
申请人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时需提住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第(六)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六)住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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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 |
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需提交经营场所证明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所属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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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住宅改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时需提交住宅改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9号)第六条: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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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三、试点任务”中规定:
1.所谓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2.所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