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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会市监罚决字〔2022〕28号

发布时间:2022-05-01 10:21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市监罚决字〔2022〕28

当事人:怀化市蒙哆哆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3TT9Q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小商品加工园B6栋114、214、314、414号

法定代表人:龙君祝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08日

营业期限:2015年10月08日至2045年10月07日;

经营范围:服装设计、生产、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月4日接到群众举报,称会同县机关幼儿园发放的校服质量差、价格高、不知道是不是合格产品,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帮助维权。2022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对会同县机关幼儿园小班过渡园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小班教室发现学生服23套,该学生服塑料袋外包装未见标注厂名、厂址等字样, 在该学生服外套和内胆上有“会同县机关幼儿园”字样的logo,且外套和内胆的背后衣领上标注有“MENDODO®”的商标字样,在衣服内有班级牌,内容为班级、姓名、蒙哆哆幼儿园服设计专家等字样,该学生服未见吊牌,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学生服的《检验报告》和“MENDODO®”的商标注册证。

经查:2021年12月10日,会同县机关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和当事人签订了订单合同,订购:351套园服(冲锋衣),单价:198元/套,总金额:69498元。该公司生产这批学生服的原材料购进金额共计为62231.5元,该公司生产、销售这批学生服违法所得:7266.5元。该批学生服在该厂生产过程中疏忽了挂吊牌的环节(未标注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合格证等标识)和该批学生服未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于2022年1月3日从该公司成品仓库通过物流的形式出厂销售到会同县机关幼儿园。学生服标注有“MENDODO®”的商标经我局执法人员和授权委托人唐红用手机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没有检索到“MENDODO®”的商标结果,该公司也未能提供“MENDODO®”的商标商标注册证,至案发之日当事人未取得“MENDODO®”商标注册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蒋青松、唐红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和蒋青松、唐红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龙君祝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蒋青松、唐红全权处理此案的事实和龙君祝、蒋青松、唐红的基本情况的事实;

2、授权委托人唐红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怀化市蒙哆哆服饰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

3、2022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会同县机关幼儿园小班过渡园(会同县人社局园内),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了会同县机关幼儿园的学生服未见产品合格证,未见标注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等。外套和内胆的背后衣领上标注有“MENDODO®”的商标等情况的事实;

4、授权委托人蒋青松提供的《订单合同》、《怀化市蒙哆哆服饰有限公司服装定制详单》、《生产单》、《生产产品面料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购进的面料索要了检验报告等情况的事实。

5、授权委托人蒋青松、唐红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和《公证书》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注册商标为“蒙哆哆”三个汉字的事实。

6、2022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授权委托人唐红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原材料购进金额的事实和产品没有产品合格证,未标注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等“MENDODO®”的商标未注册等情况的事实。授权委托人唐红提供的原材料购销合同1份,证明了原材料购进金额的事实。

7、2022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和授权委托人唐红现场用手机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MENDODO®”的商标,手机截屏1份,证明了没有检索到“MENDODO®”的商标结果的事实。

8、2022年1月15日,授权委托人唐红提供的学生服检测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将学生服送检,经检测合格的事实,2022年2月16日授权委托人唐红提供的学生服标识1份,证明了当事人对学生服未标注标识问题进行了整改的事实,2022年2月16日授权委托人唐红提供学生服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已经将学生服外套和内胆的背后衣领上标注有“MENDODO®”的商标拆除了的事实。

9、2022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授权委托人唐红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人唐红提供的                                                                                                                                                                                                                                                                原材料收货票据各1份,证明了原材料购进金额的事实。

2022年4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会市监罚听告字〔2022〕28号),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质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以上证据均系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均已查证属实,本局予以采信。

怀化市蒙哆哆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到会同县机关幼儿园的学生服未标注标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标注标识的违法行为。怀化市蒙哆哆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到会同县机关幼儿园的学生服标注有“MENDODO®”的商标带有欺骗性,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之规定,构成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工作,如实提供和本案相关的资料,提供了产品的标识标签,学生服标注有“MENDODO®”的商标进行了拆除处理,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另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建议本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百七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3.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违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裁量基准: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以1万元加上违法经营额中超过5万元部分的10%以下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违法经营额的百分之二十”之规定,建议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7266.5元;

处以货值金额6%的罚款,罚款人民币4169.8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436.38元人民币,依法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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