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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会)市监罚决字〔2022〕34号 

发布时间:2022-07-28 10:35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市监罚决字〔202234

当事人:会同县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544******5H

住所:会同县林城镇改河街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

身份证号码:4330291969*******

联系电话:134*******

联系地址: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

我局2022年3月29日接市局转省局《关于切实加强锅炉安全问题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2022 年3月30日我局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全县锅炉进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时,发现会同县人民医院供应消毒室安装有(设备型号: ZFQ-T型)一台电热蒸汽发生器,至今未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我局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会)市特令〔2022〕40号《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限期办理使用登记,待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2022 年4月18日我局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我局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再次向当事人下达了(会)市特令〔2022〕77号《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待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2019年3月3日在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内办理了一台电热蒸汽发生器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单(其设备型号:ZFQ-T、制造许可证编号:TS3837410-2019,产品编号:20190030,安装日期:2019-03-03)。设备铭牌参数:产品型号:ZFQ-T,工作温度:168℃,设计温度:170℃,工作压力:0.65MPa,设计压力:0.7MPa,蒸发量:80Kg/h,制造日期:2019年1月18日,制造、施工单位: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说明书主要技术参数:最高蒸汽压力:0.65MPa,工作压力:0-0.65MPa(可根据需要调节),容积:0.08m³,水容量:47Kg,设备净重:180Kg,使用燃料:电加热,设计寿命:八年,外形尺寸:800×500×1300(mm)(长×宽×高);当事人提供的《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参数:产品编号:20190030,设备代码:217037039201900030,容积:0.08m³,容器内径:357mm,容器高(长):940mm,容器自重:80Kg;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表明(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37039-2020,压力容器类别:第1类压力容器)。其技术参数达到《特种设备目录》中“代码2170第一类压力容器”界定标准,属于特种设备固定式压力容器。5月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一份《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无需办理使用登记说明》,1、该设备制造许可级别为D1级;2、D级锅炉不需要进行安装告知,并且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锅炉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不实行定期检验。我局在收到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后向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咨询,市局答复如下:设备的类别划分取决于设计、制造时所依据的标准和规范,不应简单地从运行参数去区分。根据你局提供的ZFQ-T型电热蒸汽发生器的有关资料(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数据表,合格证),该设备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设计、制造,其参数,特性也满足该规程和《特种设备目录》对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淄博分院在出具的监检证书上也已明确该设备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中的第1类压力容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该设备应当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并依法监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D级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 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 8IN的热水锅炉(注: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该设备参数设计温度:170℃,按划分等级属于C级;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注: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所以,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涉案特种设备属于D级锅炉的情况说明不予采信。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3月29日,我局接市局转省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锅炉安全问题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一份,证明当事人一台锅炉使用状态处于安装告知中,无使用登记信息,安全状况不明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供应室安装有一台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ZFQ-T型电热蒸汽发生器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会)市特令〔2022〕40号《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的事实;

证据六、2022年3月30日,当事人设备科科长杨*梅向我局提交的ZFQ-T型电热蒸汽发生器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设备时需注意的事项、各项参数及产品出厂合格的事实;

证据七、2022年3月30日,当事人设备科科长杨*梅向我局提交的《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ZFQ-T型电热蒸汽发生器,《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ZFQ-T型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参数属于压力容器的事实;

证据八、2022年3月30日,当事人设备科科长杨*梅向我局提交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压力容器)、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ZFQ-T型电热蒸汽发生器属于第一类压力容器的事实;

证据九、2022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的《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依法询问的事实;

证据十、2022年4月2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杨*梅是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全权委托负责处理电热蒸汽发生器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2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杨*梅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供应室一台ZFQ-T型电热蒸汽发生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事实;

证据十二、我局执法人员从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平台下载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03月03日办理了出厂编号:20190030,设备型号:ZFQ-T型安装告知、且联系人为曾浩的事实;

证据十三、2022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曾浩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供应消毒室安装有ZFQ-T型电热蒸汽发生器这台设备和曾浩本人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四、2022年5月9日,杨*梅向我局提交的会同县人民医院《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未办理使用登记说明》无需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相关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热蒸汽发生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事实;

证据十五、我局安全监察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下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各一份;上述各类文件及规程均证明当事人使用的ZFQ-T型电热蒸汽发生器属于第一类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的事实;

证据十六、2022年5月17日,我局向市局咨询的《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会同县人民医院电热蒸汽发生器未办理使用登记咨询函》一份,市局回复我局的《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有关问题的回复函》一份,证明当事人该设备设计、制造、数据表等各项参数都满足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要求,应办理使用登记并需依法监管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系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质证、未提出异议,除第十四项证据不予采信外,其他证据我局予以采信。

2022年7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会市监罚告字〔2022〕34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造成安全事故,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二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办理使用登记;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