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06 17:21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7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
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5年11月份,在我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共有17批次不合格,现公示如下:
1、2025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XBJ25431225570840059 )的检验报告。会同县佳家乐超市堡子店销售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我局于2026年1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县佳家乐超市堡子店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2025年11月11日,当事人从怀化市鹤城区老满水果批发部购进1件龙眼,购进价格为:单价1件145元,购进金额145元,至2025年11月14日,当事人已经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88元。2025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1日)待销售。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公告,截至2026年1月16日,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龙眼共计3.28kg。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予以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学习。
2、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
3、规范经营行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2025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 XBJ25431225570839935)的检验报告。会同县新乙家生鲜超市(个人独资)销售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我局于2026年1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县新乙家生鲜超市(个人独资)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2025年11月9日,当事人从会同县赵氏蔬菜批发部购进1捆山药(食用农产品),单价1捆80元,购进金额80元,销售金额为90元。2025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11月9日)待销售。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公告,截至2026年1月16日,当事人召回不合格山药共计3.4kg。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予以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学习。
2、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
3、规范经营行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2025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 XBJ25431225570839989)的检验报告。会同煌悦食尚伍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 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我局于2026年1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煌悦食尚伍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被抽检批次小米椒是当事人2025年11月12日从会同县张同学生鲜店购进,购进价6.5元/斤,共购进了6.6斤,货值金额42.9元,抽样用了3斤,余下3.6斤当天使用完毕。因涉案产品小米椒是当事人炒菜时作为佐料使用,无法计算销售所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及询问当事人,被抽检批次小米椒(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2日)在2025年11月12日已使用完毕。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予以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采购产品按要求贮存,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3、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消费者食品安全。
4、2025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 XBJ25431225570840277)的检验报告。会同县楷相圆水果店销售的桂圆(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县楷相圆水果店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怀化市鹤城区赵莎水果批发部购进的涉案桂圆(龙眼)购进价是180元/件。一共购进了3件(每件5kg),货值540元,抽样之前当事人以19.8元/kg对外销售12.222kg,(剩余2.778kg用于抽检),涉案桂圆(龙眼)货值金额55元,违法所得55元;于2025年12月16日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桂圆(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予以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对所有销售食品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3.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
5、2025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 XBJ25431225570840009)的检验报告。会同县果果鲜食品店销售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县果果鲜食品店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2025年11月11日,当事人从怀化市鹤城区广驰水果经营部购进涉案产品18.2斤,进价8.5元/斤,合计金额 154.7元,销售价9.8元/斤,抽样基数2.614kg,违法所得2.614×2×9.8=51.23元。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且于2025年11月15日前已销售完毕。 2025年12月16日,当事人主动对外发布涉案产品召回公告,无涉案产品召回。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6、2025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 XBJ25431225570840009)的检验报告。会同县思妹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我局于2026年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县思妹超市(个体工商户)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会同县鸿帅生活超市从怀化市佳慧物流园(楚琳果业水果零食)进购了3件龙眼(果千红牌、购进价为173元/件,共3件75斤合计519元)。当事人从会同县鸿帅生活超市店分了10斤过来销售,当事人的进购价为6.92元/斤,当事人以12.8元/斤对外销售,抽样人员将剩余的5.268斤购买,共67.43元,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67.43元,共获利67.43元,即违法所得67.43元。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域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及询问当事人,涉案产品在2025年11月15日就已全部销售完毕。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予以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采购产品按要求贮存,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3、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消费者食品安全。
7、2025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 XBJ25431225570840222)的检验报告。会同肆季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桂圆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我局于2026年1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肆季超市有限公司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上述涉案农产品桂圆是2025年11月14日在佳惠农产品批发大市场(怀化市鹤城区锦园路水果公园三街6栋102、103号)鹤城区杨夕桃果业批发部采购的,共计采购5公斤,当天抽检样品2.642公斤,销售价19.8元/公斤,销售金额52.31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2.31元,违法所得52.31元,11月16日全部销售完,送达检验结果时当事人超市已经没有上述桂圆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8日在超市水果销售区张贴了召回公告,及时履行了召回程序。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桂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桂圆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2.31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以上两项合计5052.31元上缴国库。
8、2025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 XBJ25431225570840311)的检验报告。会同县香德佬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 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我局于2026年1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县香德佬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上述涉案农产品小米椒是2025年11月16日在会同县林城镇城东市场唐家蔬菜店采购,共计采购3斤,采购价5.5元/斤,11月16日抽检样品1.1公斤,12元/公斤,,剩余的小米椒作为菜品调味食材加工使用了,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3.2元,违法所得13.2元。2025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上述涉案农产品小米椒。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镉(以Cd计)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农产品小米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小米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予以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3.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
9、2025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 XBJ25431225570840064)的检验报告。会同县意家惠生鲜超市销售的蛋黄香芋味月饼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县意家惠生鲜超市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怀化鑫昌隆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涉案蛋黄香芋味月饼购进价是150元/件(每件25x6/个)。一共购进了2件,货值300元,抽样之前当事人以9元/个对外销售41个,(剩余9个用于抽检),涉案蛋黄香芋味月饼货值金额31.5元,违法所得31.5元;于2025年12月16日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予以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对所有销售食品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3.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
10、2025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 XBJ25431225570840242)的检验报告。会同胖师傅水果山水龙城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胖师傅水果山水龙城店(个体工商户)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怀化市和发水果批发有限公司购进的涉案香蕉购进价是88元/件(4.4元/kg)。一共购进了2件(共计40kg),购进货值176元。抽样之前当事人以11.6元/kg对外销售完毕37.239元/kg,(剩余2.761kg用于抽检),涉案香蕉货值金额31.51元,违法所得31.51元;于2025年12月16日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予以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对所有销售食品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3.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
11、2025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 XBJ25431225570839894、XBJ25431225570839889)的检验报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县分公司销售的白萝卜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青线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我局于2026年1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县分公司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2025年11月9日当事人从怀化佳慧物流园购进青线椒30斤,购进价为3.3元/斤,销售价为:5.99元/斤,货值金额合计179.7元,5斤用于抽检货值金额29.95元,获利13.45元。2025年11月9日当事人从怀化佳慧物流园购进白萝卜50斤,白萝卜购进价是0.8元/斤 ,白萝卜的销售价是1.76元/ 斤,货值金额合计88元,3斤用于抽检货值金额5.28元,获利2.88元。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并对当事人蔬菜销售区域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进行销售,经询问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涉案产品在于2025年11月12日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23元;
2、罚款8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8035.23元上缴国库。
12、2025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 XBJ25431225570840251、XBJ25431225570840250)的检验报告。会同县罗鲜生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大红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 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县罗鲜生商行(个体工商户)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 2025年11月11日当事人从怀化市鹤城区彭建国蔬菜批发部购进小米椒50斤,进价6元/斤,销售价7元/斤,样品数量2.585kg,违法所得36.2元。2025年11月13日从怀化市融康蔬菜批发部购进大红椒1件,共40斤,进价175元/件,销售价6.5元/斤,样品数量2.615kg,违法所得34.0元。上述涉案产品源头商家均为怀化市旭源发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涉案批次产品。经调查,涉案产品至2025年11月15日已销售完毕。2025年12月17日,当事人主动对外发布涉案产品召回公告,且无涉案产品召回。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重金属和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和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13、2025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 XBJ25431225570840211、XBJ25431225570840215、XBJ25431225570840216)的检验报告。会同满堂彩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采购的干辣椒节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采购的白糖经抽样检验,螨项目不符合GB 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满堂彩餐饮有限公司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①会同县唐家蔬菜店采购的“山药”2.8kg,购进价为10元/kg;当日抽检公司以10元/kg予以购买1.1kg“山药”用于抽检,故涉案金额为11元,违法所得为11元(剩余1.7kg混合其它原料制作成菜品给顾客使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②个体工商户黄杰采购的“干辣椒节和白糖”,干辣椒节5kg,购进价为26元/kg;抽检公司以26元/kg予以购买1.41kg“干辣椒节”用于抽检,故涉案金额为36.66元,违法所得为36.66元(剩余3.59kg作配料制作菜品给顾客使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白糖25kg,购进价为8元/kg;抽检公司以8元/kg予以购买3.1kg“白糖”用于抽检,故涉案金额为24.8元,违法所得为24.8元(剩余21.9kg作配料制作菜品给顾客使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以上三种涉案产品货值共计72.46元。共计违法所得72.46元。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餐饮部仓库和食品加工制作等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予以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对所有销售食品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3.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