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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公告)会市监听告字〔2026〕19号

发布时间:2026-05-19 11:14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会市监听告字〔2026〕19号

会同县独坡头家庭农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企业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6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信用监管网络监督检查中,发现会同县独坡头家庭农场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原因,于2023年7月26日被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至今未处理。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该企业自主报送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显示:自2017年至今“企业经营状态”均为“歇业”,其他数据皆为“0”,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实施后,未办理歇业备案手续。2026年3月24日,经实地核查该企业登记住所,该企业处于停业状态且登记住所无任何经营痕迹。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2026年3月24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你企业登记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于2016年3月28日成立,并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住所为会同县连山乡联合村(2017年乡村合并,现在为连山乡连山村),当事人2023年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原因,被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至今未处理;通过对你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和登记住所所在连山村村委书记的询问,你企业自2018年停业至今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歇业备案手续;另通过税务部门查证,该企业在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证实你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和电子档案(投资人身份信息、土地租赁合同书、场地使用证明)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基本情况且未办理歇业备案。

证据二、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国家企业信用详细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会同县独坡头家庭农场的公示信息共2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原因,被被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至今未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2017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打印件共16张,报告信息内容:自2017年至2024年“企业经营状态”均为“歇业”,“营业总收入”均为“0”,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2018年至今未经营的事实。

证据四、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及拍摄住所(经营场所)破败不堪且无经营痕迹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停业且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已废弃的事实。

证据五、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会同县连山乡连山村村部对该企业登记住所所在连山村村委书记进行询问笔录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及与当事人无法联系的事实。

证据六、2026年3月25日,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的事实。

证据七、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手机多次拨打当事人登记留存的联系电话(停机未接通)的通话记录截图1张,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我局认为:你企业于2016年3月28日成立并开业,于2018年自行停业,至今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情形,且通过登记的住所及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的情形。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对你企业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你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对证据发表意见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应当在公告期满三十日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黄贞任、梁琼      联系电话: 0745-8823139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

                                                         

本文书一式 一 份用于归档,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