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1-04 08:43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会同县泰岳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左蓝石业有限公司2家企业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会同县泰岳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左蓝石业有限公司:
因通过登记住所和登记留存电话均无法联系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们企业公告送达《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及强制注销专项工作排查中,发现会同县泰岳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左蓝石业有限公司2家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现场核查未发现有经营场所,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备案手续,另分别向会同县人民法院、会同县税务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复函显示你们企业在会同县人民法院无相关诉讼、执行案件且在税务部门的税务状态为无申报记录或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
经查明,会同县泰岳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左蓝石业有限公司2家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备案手续的行为属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主体信息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图片、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证明、经营异常名录截图、人民法院和税务部门《协助调查函》及《复函》、拨打当事人登记留存联系电话通话记录截图、邮寄《经营主体登记地址确认函》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退回凭据图片等。你们2家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无自由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拟对你们2家企业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们(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你们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未对证据发表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2家企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