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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会)食药工质罚决字〔2018〕91 号

发布时间:2018-11-23 00:00 信息来源:

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食药工质罚决字〔2018〕91

当事人:李海军,男,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我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会同县鸿旺购物商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明:我局按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湖南省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湘食药监办〔2018〕45号的文件精神,开展为期五个月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2018年9月4日,我局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在会同县******的经营场所商场内摆放有“雪天牌海藻碘盐”和“雪天牌加碘精制盐”,雪天牌海藻碘盐24包,(规格:320g/包)和雪天牌加碘精制盐18包,(规格:500g/包)、雪天牌加碘精制盐2件,(规格:每件500g/包×50包),合计100包;以上食盐共计142包,总重量66.68千克。当事人未能当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我局对上述食盐依法予以扣押,并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会)食药工质强决字〔2018〕24号,《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之规定,经我局核实,事人于2018年8月4日至2018年9月2日,当事人从经济开发区红焰调味品商行老板易浩南处(怀化市个体工商户)购进了四次食盐,分别为:2018年8月4日购进雪天牌加碘精制盐2件(规格:每件500g/包),合计100包;2018年8月12日购进雪天牌海藻碘盐2件,(规格:每件320g/包×40包),合计80包;2018年8月23日购进雪天牌加碘精制盐2件,(规格:每件500g/包×50包),合计100包;2018年9月2日购进雪天牌加碘精制盐1件,(规格:每件500g/包×50包),合计50包;以上共计7件,购进金额为人民币405元。雪天牌海藻碘盐销售价每包2.5元,(规格:320g/包),以上共计80包,货值金额人民币200元;雪天牌加碘精制盐食盐每包2元,(规格:500g/包),以上共计250包,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0元。上述两种食盐货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摆放“雪天牌加碘精制盐”、“雪天牌海藻碘盐”和当事人未能当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雪天牌加碘精制盐、雪天牌海藻碘盐”食盐的事实。

证据五、2018年9月7日,当事人接受我局调查时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供货商的基本情况和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许可证》,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资格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红焰调味品批发》单据复印件四张,证明当事人从经济开发区红焰调味品商行(怀化市个体工商户)怀化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易**处购进的雪天牌食盐的事实;

证据七、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经济开发区红焰调味品商行(怀化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易**处购进并销售雪天牌食盐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系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质证、未提出异议,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认为: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个体工商户购进食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之规定,构成了从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且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积极提供证据,认识和主动承认了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雪天牌海藻碘盐24包,(规格:320g/包)、雪天牌加碘精制盐18包,(规格:500g/包)、雪天牌加碘精制盐2件,(规格:每件500g/包×50包),共计100包;以上食盐合计142包,总重量66.68千克;

2.罚款人民币7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5日

 


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