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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市监罚决字〔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7-05 10:09 信息来源: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市监罚决字〔2024〕5号

    当事人名称:会同县喜兰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3431225******U0XH        

    住所:会同县金子岩乡金鱼口村                           

    投资人*兰       企业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       

    身份证号码:433029********0622                       

    联系电话:182******0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会同县金子岩乡金鱼口村                       

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信用监管网络监督检查中,发现会同县喜兰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自2018年度至今连续5年未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该合作社自主报送的2016、2017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显示:“资产状况信息”内容均为“0”,且2018年至今的年度报告均未报送。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实施后,未办理歇业备案手续。

经查,会同县喜兰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2016年6月22日成立,自2018年连续5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合作社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该住所已挪作他用且没有办公痕迹,企业处于停业状态;通过税务部门查证,该专业合作社2018年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状态;执法人员对该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兰进行了询问,证实当事人成立至今未开展过任何经营活动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和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打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本局信息中心查询当事人会同县喜兰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公示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2018年至今未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连续5年被列入经营异常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2016、2017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打印件2份,报告信息内容:2016、2017年“资产状况信息”均为“0”,证明当事人自2016年成立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及拍摄住所已挪作他用且无办公痕迹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从事经营活动且登记的住所已挪作他用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5室依法对该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兰进行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成立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六、税务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户查询》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2018年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状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系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均已查证属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我局予以采信。

2024年3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会市监听告字〔2024〕5号),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及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该专业合作社自2016年6月22日成立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