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9 16:18 信息来源: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
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4年8月,我局对全县食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检,共有1批次不合格,现公示如下:
1.2024年9月13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 XBJ24431225570836434)的检验报告。会同县文华优购超市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铅(以 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县文华优购超市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2024年8月11日从会同县农贸市场杨氏蔬菜批发部以10元/kg购进“生姜”14.7kg,总进货金额为147元。抽样之前当事人以11.6元/kg对外销售,抽样人员购买1.1kg用于抽检,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2.7元,违法所得12.7元。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O:XBJ24431225570836434)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其食品销售区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经现场检查及询问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涉案产品在2024年8月21日之前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现场只提供了涉案产品供货方的资质证明、进货单,但未能提供涉案农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
我局认为:1、当事人销售重金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重金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食品的检测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履行查验义务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7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012.7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