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03 11:31 信息来源:
会市监罚决字〔2025〕22号
当事人名称: 会同县乐农家葛根种植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1225******8713
住所:会同县蒲稳乡苗冲村六组(园背冲)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龙*沛
身份证号码: 43290219******0636
联系电话: 13907****9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会同县蒲稳乡苗冲村六组
2025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信用监管网络监督检查中,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会同县乐农家葛根种植专业合作社,自2021年连续4年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最近自主报送的2019年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显示:“资产状况信息”所有内容均为“0”。
2025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合作社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招牌和其他名称字号,且没有办公痕迹,该住所处于关门停业状态。
经查,会同县乐农家葛根种植专业合作社登记住所为会同县蒲稳乡苗冲村六组园背冲(现为蒲稳乡蒲稳村所辖),于2015年1月29日成立,因亏损严重,未实现盈利,于2019年停业,另通过税务部门查证,纳税人状态处于“非正常户注销”状态。证实当事人停业至今6年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打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公示信息打印件一份(共2页),公示信息显示最近年报为2019年度,自2019年度以后连续4年因“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证明当事人被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至今未修复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2018、2019年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打印件1份(共2页),报告信息内容:2018年“资产状况信息营业收入”为“5万元”,2019年“资产状况信息”所有数据均为“0”,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及拍摄住所无办公痕迹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停业状态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5室依法对该专业合作社成员胡*文进行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六、税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纳税人状态处于“非正常户注销”状态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住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停业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八、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手机拨打当事人登记留存的联系电话的通话记录截图1张,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025年4月15日,因当事人登记住所和登记留存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依法在会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页公告了《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会市监听告字〔2025〕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或者对证据发表意见及听证要求。
以上证据均系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均已查证属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认为:当事人停业至今6年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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