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03 11:17 信息来源:
会市监罚决字〔2025〕13号
当事人名称: 会同县发果山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XJ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西城区(西区商贸城16栋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文
身份证号码: 43038119******4157
联系电话: 1373****04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会同县林城镇西城区(西区商贸城16栋8号)
2025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网络监督检查中,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该公司自2021年7月12日因“由于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自动预警”原因,被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至今未修复;同时查询该公司公示信息,发现该公司自2021年以来连续3年报送公示的年报信息内容:“企业经营状态”均为“歇业”,但未办理歇业备案手续。
经查,该公司2020年3月18日成立,登记住所为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西城区(西区商贸城16栋8号),于2020年开始开展经营活动,于2021年3月停止经营,至今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歇业备案手续。现场核查登记住所已作其他用途无法取得联系,通过查询登记信息,法人、工商联络员均为同一人且留存的电话号码无法联系;另通过税务部门查证,该公司在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证实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和电子档案(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基本情况且未办理歇业备案。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的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2021年7月12日因“由于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自动预警”原因,被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至今未修复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1张,照片显示该经营场所门头为“中药面膜坊”字样,无该公司招牌及联系方式或其他与公司相关文字,证明当事人自行停业状态及登记的住所已作其他经营场所的事实。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的当事人2020年-2023年年度报告打印件共6页,显示当事人2020年经营状态为“开业”,自2021年至今经营状态为“歇业”;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监事(股东)明*海进行的询问记录一份,证实当事人自2021年3月自行停业至今未开展经营活动,证明该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3月5日,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的事实。
证据七、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手机拨打当事人登记留存的联系电话的通话记录截图1张,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025年4月15日,因当事人登记住所和登记留存电话均无法联系,本局依法在会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页公告了《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会市监听告字〔2025〕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或者对证据发表意见及听证要求。
以上证据均系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均已查证属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 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 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 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