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05 09:13 信息来源: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市监处罚〔2025〕55号
当事人:唐*,性别:女,48岁,民族:侗族,身份证号码:43302919********41,文化程度:中专,住址:湖南省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7月30日,本局收到12315平台举报,称:会同县微笑天使美容中心虚假宣传。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会同县微笑天使美容中心登记注册地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会同县微笑天使美容中心已注销登记,现经营者为宋*柏,营业执照名称为会同亿人丹美容护肤中心,但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有下列产品:1、“亿人丹佰草膏5号”生产批号20240325限用日期20270324,该产品共1盒;2、“亿人丹佰草膏2号”生产批号20231120限用日期20261119,该产品共1盒;3、“亿人丹佰草膏3号”生产批号20240402限用日期20270401,该产品共1盒。发现该店位于2楼的经营场所地面摆放有未使用过的下列产品:1、“亿人丹佰草膏5号”生产批号20240325限用日期20270324,该产品共1盒;2、“亿人丹佰草膏5号”生产批号20240902限用日期20270901,该产品共1盒。上述“亿人丹佰草膏”系列产品外包装标识的生产企业均为广州市白云区靓丽化妆品厂,其中“亿人丹佰草膏5号”共3盒,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执行的标准号均为:粤G妆网备字2023504758,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均为:粤妆20170236。“亿人丹佰草膏2号”共1盒,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执行的标准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3026445,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均为:粤妆20170236。“亿人丹佰草膏3号”共1盒,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执行的标准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3504756,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均为:粤妆20170236。经询问宋*柏,宋*柏表明上述产品为当事人所有。后经初步核查,举报人提供了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有下列内容:“佰草膏的精髓就一个字:"化"经典的理论是:阳化气,阴成形。化寒、化热、化湿、化痰、化瘀、化瘤、化气、化毒。佰草膏遇湿化水,遇寒结晶,遇酸变色。”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7月31日,报经分管领导批准,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因投诉产生纠纷导致无法正常经营,就将会同县微笑天使美容中心进行了注销,并将其转让给了宋*柏。至本局执法人员对宋*柏登记注册的会同亿人丹美容护肤中心进行检查之日,其经营场所内发现的“亿人丹佰草膏”系列产品均系当事人所有。
另查明:1、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有下列内容:“血净,三高症的福音 如果你或身边的人正在饱受、糖尿病、高血压、痛风、高胆固醇、风湿、心脏病、家族性的癌症患病风险、各类毒素、免疫力下降、机体衰老等等问题所困扰,您一定要了解。”的截图打印件,当事人予以认可为其本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过上述内容。当事人主动供述其中所指的产品“血净”就是其销售的由山东慧美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亿人丹臻护清畅植萃液”,当事人向本局主动提供了产品外包装盒实物照片,其产品外包装盒具体标注内容如下:“臻护清畅植萃套 产品名称:亿人丹臻护清畅植萃液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鲁G妆网备字2023005791 产品名称:亿人丹臻护清畅植萃油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鲁G妆网备字2023005792 备案人/生产企业:山东慧美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鲁妆20220018”等内容。
2、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有下列内容:“我们不是神医但我可以调理颈椎病,肩周炎,腰椎盘突出,腰肌劳损,滑膜炎,风湿骨痛,富贵包,痛经,乳腺增生……不是一调就好,而是越调越好。只要你愿意相信,就能带走你的疼痛,还你健康的身体 中西结合细胞养生调理身体就是这么牛”的截图打印件,当事人予以认可为其本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过上述内容。当事人主动供述其中所指的产品“细胞”就是其销售的由山东慧美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亿人丹®舒缓腹部植萃油”,当事人主动向本局提供了产品外包装盒实物照片,其产品外包装盒具体标注内容如下:“ 产品名称:亿人丹®舒缓腹部植萃油 净含量:8mlx12支 执行标准:GB/T 29990(型)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鲁G妆网备字2023001367 功效:蕴含丰富植物精粹,质地清新流畅不油腻,易于肌肤吸收,舒缓肌肤,享受美好的护肤时光。备案人/生产企业:山东慧美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滨海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海大道13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鲁妆20220018。”等内容。
3、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有下列内容:“佰草膏的精髓就一个字:"化"经典的理论是:阳化气,阴成形。化寒、化热、化湿、化痰、化瘀、化瘤、化气、化毒。佰草膏遇湿化水,遇寒结晶,遇酸变色。”的截图打印件,当事人予以认可为其本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过上述内容。当事人称其中所指的产品“佰草膏”就是在会同亿人丹美容护肤中心发现的“亿人丹佰草膏”系列产品。
上述产品当事人自述是从广州市白云区靓丽化妆品厂和山东亿人方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提供了产品的合格检测报告,因当事人没有做进销货台账,故无法计算其获利。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已将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宣传的内容进行了删除,故无法核实其浏览次数,另当事人发布上述虚假化妆品广告属个人利用微信朋友圈自行发布,无法提供广告费用的有效凭证,故无法计算其广告费用。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进行查询,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的产品均依法取得了备案,系国产普通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南省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5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7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会同亿人丹美容护肤中心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0张,证明在会同亿人丹美容护肤中心发现有“亿人丹佰草膏”系列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会同亿人丹美容护肤中心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经营资质和经营者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7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会同亿人丹美容护肤中心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经营者于2025年7月21日在当事人处转让接手该店并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有“亿人丹佰草膏”系列产品及经营者供述产品系当事人存放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7月31日、8月15日、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5名举报人制作的《询问笔录》5份、举报人提供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打印件13张,证明当事人向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为“亿人丹佰草膏”、“血净”、“细胞”和当事人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2025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会同亿人丹美容护肤中心发现的“亿人丹佰草膏”系列产品属当事人存放的及当事人对举报人提供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打印件进行了确认和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血净”系山东慧美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亿人丹臻护清畅植萃液”的事实;
证据八、2025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亿人丹佰草膏”“亿人丹臻护清畅植萃液”因未能提供进销货台账,故无法计算其获利的事实;
证据九、2025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细胞”系山东慧美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亿人丹®舒缓腹部植萃油”及当事人对举报人提供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打印件进行了确认和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的进销货台账故无法计算获利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费用的有效凭证和其浏览次数无法核实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产品的购进来源和购货商资质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处理其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一事和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二、本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1日将其经营的会同县微信天使美容中心进行了注销的事实;
证据十三、2025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将会同县微笑天使美容中心进行了注销和注销原因的事实;
证据十四、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产品均取得了合格检测《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十五、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采集证据材料单》4份,证明当事人主动供述其销售的产品“细胞”是由山东慧美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亿人丹®舒缓腹部植萃油”和销售的产品“血净”是由山东慧美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亿人丹臻护清畅植萃液”的事实;
证据十六、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包装盒照片4张,证明举报人对当事人提供的“血净”“细胞”所指的具体产品予以确认的事实;
证据十七、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https://hzpba.nmpa.gov.cn/gccx/)下载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8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亿人丹臻护清畅植萃液”亿人丹佰草膏”“亿人丹®舒缓腹部植萃油”均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并进行了备案的事实;
2025年11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会市监听告字〔2025〕55号),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1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均系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均已查证属实,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也未对证据发表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均为国产普通化妆品,但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含有“血净,三高症的福音 如果你或身边的人正在饱受、糖尿病、高血压、痛风、”;“我们不是神医但我可以调理颈椎病,肩周炎,腰椎盘突出,腰肌劳损,滑膜炎,风湿骨痛,富贵包,痛经,乳腺增生……”;“佰草膏的精髓就一个字:"化"经典的理论是:阳化气,阴成形。化寒、化热、化湿、化痰、化瘀、化瘤、化气、化毒。”等字样暗示销售的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尚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条款之规定,该情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一条对应【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裁量幅度:“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1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收款单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