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21 09:34 信息来源:
会市监处罚〔2026〕12号
当事人:会同县宏源烟花爆竹零售店(唐*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1225MA******2F
经营场所:会同县林城镇大冲村5号
经营者:唐*新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30291972******30
我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开展2025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会同县宏源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的泉塘大地红产品(爆竹)进行抽样并检验,2026年1月12日收到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因产品引燃装置检验结果为200g作用力下脱落,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产品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在产品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和生产企业,告之在规定期限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和生产企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我局在1月28日对当事人会同县宏源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现场执法核查,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已办理有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销售,在仓库内有不合格爆竹产品备样5卷,标识如 产品名称:泉塘大地红 消费类型:个人燃放 产品级别:C级 生产日期:2025.10 保质期:三年 生产企业:醴陵市泉塘出口花炮厂。现场对不合格产品备样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2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在对当事人唐*新询问调查时,陈述该不合格产品系从会同县泽树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购买,并提供了进货票据。收到检验报告时产品已销售完毕,只有备样未销售,对会同县泽树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调查时,陈述该批不合格产品系公司批发配送到会同县宏源烟花爆竹零售店,提供了销货票据。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爆竹产品,于2025年11月11日从会同县泽树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购买配送到店20件,型号是21㎝,进价88元/件,每件10卷,销售价130元/件,货值2600元,产品来源清楚,至现场核查时产品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和提供的票据确定不合格产品实际销售(含检验样品)195卷,销售金额2535元,违法所得819元,违法时间从产品到店至销售完毕,时间只有3个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6年1月12日,本局2026年1月12日收到产品质量检验报告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本案线索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产品监督抽样单1份、对当事人送达产品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回证各1份,证明开展产品抽样情况和依法送达检验结果的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1月2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现不合格产品样品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不合格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和产品数量的事实;
证明六、3月5日对经营者唐*新《询问笔录》1份和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购销不合格爆竹数量单价的事实;
证据七、对会同县泽树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祥柱调查笔录1份和票据2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不合格产品渠道来源、数量和价格的事实;
证据八、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法、资质证书、抽、检人员资质各1份,证明检验单位具有产品检验资质、能力的事实。
2026年3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会市监罚告〔2026〕12号),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质证的要求,逾期视为放弃。
以上证据均系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均已查证属实,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销售不合格爆竹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说明进货渠道并主动提供有效证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和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时间不足6个月;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1.6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不合格爆竹产品5卷;2.没收违法所得819元; 3.处3000元罚款。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3819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或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的缴款识别码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