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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会市监处罚〔2026〕19号

发布时间:2026-06-29 16:47 信息来源: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市监处罚〔2026〕19号

当事人名称:会同县独坡头家庭农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7L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连山乡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粟*主                                    

身份证号码:43302919******0013                           

2026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信用监管网络监督检查中,发现会同县独坡头家庭农场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原因,于2023年7月26日被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该企业自主报送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显示:自2017年至今“企业经营状态”均为“歇业”,其他数据皆为“0”,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实施后,未办理歇业备案手续。

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登记住所为会同县连山乡联合村(2017年乡村合并,现在为连山乡连山村),主要经营场所已废弃且没有办公痕迹,企业处于停业状态。

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2026年3月24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该市场主体登记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于2016年3月28日成立,并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住所为会同县连山乡联合村(2017年乡村合并,现在为连山乡连山村),通过对该企业登记住所所在连山村村委书记的询问和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该企业自2018年停业至今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歇业备案手续;另通过税务部门查证,该企业在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证实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和电子档案(投资人身份信息、土地租赁合同书、场地使用证明)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基本情况且未办理歇业备案。

证据二、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国家企业信用详细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会同县独坡头家庭农场的公示信息共2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原因,被被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至今未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2017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打印件共16张,报告信息内容:自2017年至2024年“企业经营状态”均为“歇业”,“营业总收入”均为“0”,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2018年至今未经营的事实。

证据四、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及拍摄住所(经营场所)破败不堪且无经营痕迹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停业且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已废弃的事实。

证据五、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会同县连山乡连山村村部对该企业登记住所所在连山村村委书记进行询问笔录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及与当事人无法联系的事实。

证据六、2026年3月25日,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的事实。

证据七、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手机多次拨打当事人登记留存的联系电话(未接通)的通话记录截图1张,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026512日,因当事人登记住所和登记留存电话均无法联系,根据当事人投资人信息(身份证住址)采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原写地址不祥、电话停机”原因被退回;本局于2026年5月19日,依法在会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页公告了《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会市监听告字〔2026〕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或者对证据发表意见及听证要求。

以上证据均系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均已查证属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的情形。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6日

本文书一式,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公告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