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04 10:02 信息来源:会同县住建局
为加强县城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怀化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怀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我们组织起草了《会同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意见建议反馈表》(附件三),于2020年2月 日前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反馈。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怀化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怀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结合会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土地上房屋、青苗、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予以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周期与幅度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县自然资源部门承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职责。
县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管、统计、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应配合做好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四条 征收房屋方案报批前,县征收实施单位应发布并张贴、送达《拟征收公告》,或以《拟征收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
拟征收告知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对拟征收地进行现状调查(包括土地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被征收住宅房屋、其他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人和其他权利人签字确认。
调查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将实物量情况、安置人口情况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满经审查后进行第二榜公示,第二榜公示期满经审核后进行第三榜公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每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五条 自《拟征收公告》或《拟征收告知书》发布张贴送达之日起,拟征收范围内项目未实施完成前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饰装修等;
(五)办理“农家乐、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六)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
登记手续;
(七)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八)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
坟、修坟等;
(九)办理林地林木流转及核发林地权属证书;
(十)其他不予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隐瞒事实申请办理的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办理的手续,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六条 征收方案批准文件下达后,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在被征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发布《征收公告》。
《征收公告》由征收实施单位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工作人员负责张贴和送达。
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拒不配合实物现状调查的,征收实施单位可依法对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产权调查、评估、认定,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收实施单位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工作人员负责张贴和送达。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人和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对意见不合理的不予采纳,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人和其他权利人的房屋征收按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执行。对拒不领取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收人的名义专户储存,并公证。
征收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对拒不腾地的,由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拆迁腾地,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章 土地、青苗等征收补偿
第八条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怀化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怀政发〔2018〕6号)执行。
青苗补偿、坟墓补偿、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执行。
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屋征收补偿和房屋装饰(修)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搬家补助费按1000元/户、次确定,一次性补偿两次。
过渡安置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确定,100㎡以下(含100㎡)的700元/月,计算18个月。100㎡以上的,每增加1㎡增加5元/月。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二)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无合法手续的房屋,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户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建房占用耕地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或未利用地21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据实予以补偿;超出部分视为违法建筑。
1.被征收户具有农村村民建房资格;
2.因城市规划控规停办村民建房审批手续;
3.被征收户仅有一处住房,生活设施齐全且一直居住。
(三)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的,不管是否分户、分家,均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实施单位一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审查确认。
第十一条 征收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按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二条 房屋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用途为营业用房,并经县规划部门批准,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的,按批准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用房面积,给予房屋所有权人300元/㎡的营业补偿(拟征收公告发布后取得有关证件的不予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三条 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企业建造的合法建(构)筑物,按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不予安置。企业合法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被征收涉及生产设备需搬迁的,按有关规定评估后确定拆卸、搬运、安装费用补偿。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企业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参照《会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会政办发〔2018〕9号)执行。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十五条 学校、寺庙、祠堂、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按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补偿,不予安置。
第五章 安置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2号)实施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户籍制度改革原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经乡镇(街道)、村、组出具证明,并经公安部门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 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以合法登记的产权户为单位,任选且只能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地合一领取房屋价值的货币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确定,扣除与证载土地面积征地补偿费相等的价值后,由被征收人全额领取,不再予以其他安置。
(二)安置人口领取安置购房补助的货币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
1.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每宗地120平方米发放购房安置补助68万元为标准,超出120平方米的证内宅基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补偿,低于120平方米的证内宅基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核减;证外院落占地按该区域国有土地基准地价50%进行补偿。
2.若一宗地超出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且住有同辈两户以上的常住达到已婚年龄独立户口的,每增加一户,另外增补30万元;
3.低于60平方米的宗地,按34万元补偿,如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证内宅基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核减;证外院落占地按该区域国有土地基准地价50%进行补偿。
4.若一宗地证内面积超过210平方米且只享受一户安置的,超出面积部分按该区域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2倍进行补偿;
5.被征收户在同一征收区域有两宗或两宗地以上的,以合并方式计算面积,按一宗地进行征收补偿;
6.符合安置条件并购买合法商品房的该宗地户籍常住成员按3万元/人进行发放购房补贴。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可享受1人份额的奖励。本办法颁布施行前,违法生育的人口经查证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已成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给予3万元/人的安置购房补助;未接受处罚或尚未纳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予安置。本办法颁布施行后违法生育的人口,一律不予安置。
7.安置人口家庭户按以下原则认定:
(1)无论户籍是否已经分立,均按已结婚家庭户认定;
(2)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离婚分户的,必须有一方再婚,离婚双方才各按1户认定;未达到条件的,只能按1户认定。
8.安置人口家庭户的安置购房标准严格控制在每人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可享受1人份额的奖励。
9.安置购房户凭商品房购买合同(政府指定楼盘),按控制面积标准领取1000元/㎡的安置购房基本装饰装修费用和100元/㎡的安置购房物业管理费补贴。
第十八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人员涉及宅基地上合法住房被征收的,可予安置。
(一)入学、入伍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户口迁出的;
(二)服刑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人员户口迁出的;
(三)正常婚姻迁入的;
(四)符合计生政策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出生人员;
(五)“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和已离婚户口未迁出的,在符合家庭伴靠条件的前提下,按1名安置人口计算;
(六)家庭“入赘”的(指结婚后户籍迁入女方户籍所在地),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户主签字同意落户,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并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预留地及其它集体财产权益合同的,无子独女家庭入赘的,按1户予以安置;无子多女家庭入赘的,只对一女入赘按1户予以安置。
(七)离婚迁回原籍,符合下列情形的,按1名安置人口计算。
1.离婚时间必须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且符合家庭伴靠条件;
2.户口迁入时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2号)实施前的农业人口;
3.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户主签字同意落户,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十九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2号)实施前因政策性购买农转非户口、划为蔬菜基地转为非农户口、原村改组鼓励转为非农户口的符合下列情形,其居住房屋被征收可予安置。
(一)一直居住在辖区村组,有合法的居住房屋被征收;
(二)有相关生产资料,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
(三)未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因划为蔬菜基地或原村改组鼓励转为非农户口且符合本条规定的,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户成员的户口迁入时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2号)实施前农业户口的,可予安置。随因政策性购买农转非户口落户的人员不予安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等人员);
(二)通过继承、赠与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三)在历次征收中已安置的人员;
(四)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含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入安置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人员不予安置。
(一)因历史原因,被征收户有两处以上房屋,一处房屋被征收予以安置的,其他房屋只作补偿,不予安置;
(二)非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对房屋按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三)经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的,一律按违法、违规
建筑处理,不予安置。
第二十二条 安置人口确认时间截止至土地安置人口确定时间截止至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后,实物现状调查第三榜公示结束之日。
“三榜公示”结束后至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时间内,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征收户中符合计生政策的新出生人员,可予安置。
第二十三条 已安置人口一律不得再申请审批宅基地建房。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在征收安置补偿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内主动腾地的房屋被征收人,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按被征收人宗地符合安置条件人口5人以内(含5人)给予6万元/宗提前搬迁奖励。超过5人以上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每超过1人增加提前搬迁奖励0.5万元。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对在《拟征收公告》发布前后均无违章建筑的房屋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人宗地给予8万元/宗无违章建筑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征收补偿款、安置购房补助款及奖励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8日颁布施行的《会同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暂行办法》(会政办发〔2017〕1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的,按新的政策执行。
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规定并已实施的按原规定执行。
本办法颁布施行时,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且未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独立院落房屋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说明;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3.集体土地上房屋成色勘估表;
4.集体土地上房屋装饰装修补偿项目说明;
5.集体土地上坟墓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6.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7.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园地、林地征地补偿标准;
8.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
的青苗补偿标准;
9.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
10.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说明
1.房屋层高的划分和测定方法:房屋层高是指从底层地面到楼层板面的垂直高度,平房以室内地面到檐口滴水高度为准,前后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楼房平屋面以室内地面至屋顶天沟地面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坡屋面以檐口滴水高度除以层数计算。
(1)钢筋砼框架结构、排架结构层高的规定:底层的基本高度3.3米,楼层高度3米。
(2)砖混、砖木结构平房的基本高度为不低于2.7米。
(3)简易结构的房屋、构筑物的基本高度为不低于2.2米(含2.2米)。
2.房屋结构类型的划分:主要以基础类型、主体结构(包括墙体、梁柱、楼板、屋面等)为划分依据,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套用不同的补偿标准。
3.房屋面积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有效合法证件为依据,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突出房屋高度在2.2米以上的楼梯间、屋顶水箱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层高低于2.2米(含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适当予以补偿。
4.砖混结构的屋顶隔热层、架空层按平均高度计算,0.5米以下(含0.5米)的不计算补偿,高过0.5米的,每超过0.1米按10元/㎡补偿,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1.5米,超过1.5米的按1.5米计算。
5.各类别房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计算标准,不包括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6.在房屋补偿面积有争议时,以市、县有关部门测绘报告所确定的面积为准。
附件2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类别 |
征收补偿价 |
主要特征 |
|
钢筋砼框架结构 |
800 |
桩基础或整板基础,主体结构为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层高3米,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眠墙,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面砖,内墙水泥抹光且刷仿瓷涂料罩面,铝合金门窗、纱窗,油漆木制门及纱门,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封闭阳台,入户防盗门。 |
|
砖混结构 |
一类 |
600 |
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基础深度1.2米以上,钢筋砼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钢筋砼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层高3米、24㎝眠墙,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抹光且刷仿瓷涂料罩面,铝合金门窗、纱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无烟灶台、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二类 |
530 |
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基础深度1.2米以上,钢筋砼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钢筋砼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层高3米、24㎝斗墙,外墙粗砂灰,内墙粉纸筋且“106”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窗、纱门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砖木结构 |
450 |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米以上,24㎝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不低于3米,外墙清水,内墙粉灰或涂料罩面。 |
|
砖木偏房 |
28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米以上,杂砖或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木结构类 |
35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米以上,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 |
|
杂屋类 |
130 |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米,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米以上,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厨房、厕所、猪牛栏、堆放杂物的房屋。 |
说明: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单价,房屋征收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色进行计算。
2.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层高10㎝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10㎝以上的,每增减10㎝,工业用房增减5%,其他房屋增减3%。
3.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斤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4.空心砖结构房屋参照木结构类房屋标准执行。
附件3
集体土地上房屋成色勘估表
完损程度 度度缇 房 屋 成 薪 已 使 用 年 限 耐 用 年 限 房 屋 结 构 |
钢筋砼桩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或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
60-80年 |
40-60年 |
30-50年 |
10-15年 |
||
完好房 |
十成 |
15年以内 |
12年以内 |
9年以内 |
6年以内 |
基本完好房 |
九成 |
15-30年 |
12-20年 |
10-16年 |
7-10年 |
一般损坏房 |
八成 |
31-45年 |
21-36年 |
17-30年 |
11-14年 |
严重损坏房 |
七成 |
45年以上 |
36年以上 |
30年以上 |
14年以上 |
附件4
集体土地上房屋装饰装修补偿项目说明
1.房屋装饰装修物从房屋中剥离评估或作价补偿;
2.装饰装修的范围:房屋外墙面砖,室内墙面仿瓷涂料、墙布,顶面吊顶及灯饰,厨房、洗濑间、厕所墙裙贴面砖,室内地板,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窗(含纱窗),各类金属防盗网、遮阳篷,室内固定家具等生活设施。
附件5 集体土地上坟墓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项 目 |
类别名称 |
单 位 |
补偿金额(元) |
备 注 |
|
坟墓 |
土坟 |
无棺 |
冢 |
1000 |
|
有棺 |
冢 |
4000 |
|
||
砖石坟 |
冢 |
5000 |
|
||
砼坟 |
冢 |
6000 |
|
||
碑 |
|
座 |
600-1000 |
|
|
罗围 |
|
圈 |
1200-2000 |
|
注:1.有碑或修建罗围的按以上标准补偿;没有碑或修建罗围的,不给予碑和罗围补偿;2.坟墓补偿以实际挖掘奴为依据;3.无坟主的由征收单位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附件6
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 目 |
名 称 |
单位 |
单价(元) |
说 明 |
晒坪类 |
岩板坪 |
㎡ |
56 |
厚度不少于6㎝,岩匠过钻,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 |
水泥坪 |
㎡ |
60 |
厚度不少于6㎝,砖石垫层,水泥抹面。 |
|
三合土坪 |
㎡ |
40 |
厚度不少于6㎝,三合灰捣制,表面抹光。 |
|
围墙类 |
24砖眠墙 |
立方米 |
350 |
包括基础,贴瓷砖的增加10元/㎡ |
24砖斗墙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18砖墙 |
立方米 |
200 |
同上 |
|
13砖附柱墙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土筑、土砖墙 |
立方米 |
150 |
同上(包括三合灰砌筑墙) |
|
挡土墙护坡保坎类 |
砖(岩)砌挡土墙护坡 |
立方米 |
280 |
按砖砌体体积计算 |
片石干砌挡土墙护坡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水泥浆砌 |
立方米 |
200 |
同上 |
|
三合灰 |
立方米 |
150 |
同上 |
|
岩石干砌 |
立方米 |
180 |
同上 |
|
道路类 |
砼道路 |
㎡ |
60 |
厚度不少于6㎝,水泥抹平 |
90 |
厚度达到15㎝以上, |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
㎡ |
30 |
表面平整 |
|
水管类 |
|
米 |
5 |
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
电杆类 |
7米以下水泥电杆 |
根 |
300 |
拆卸,包括杆上设备 |
|
7米以上水泥电杆 |
根 |
400 |
拆卸,包括杆上设备 |
|
木电杆 |
根 |
100 |
拆卸,包括杆上设备 |
|
室外照明线 |
米 |
30 |
拆卸 |
|
变压器 |
台 |
|
经电力部门评定用于生产生活的,经评估后给予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
|
砖粉生活用水池 |
立方米 |
350 |
砖砌粉水泥生活用水箱,有盖板,内、外贴瓷砖增加30%补偿。 |
|
砖粉生产水(粪)池 |
立方米 |
320 |
13㎝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立方米以上,深度超过3米的一律按3米计算,占地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 |
|
三合灰生产水(粪)池 |
立方米 |
200 |
同上 |
|
沼气池 |
立方米 |
2500 |
包括管道、气表 |
项 目 |
名 称 |
单 位 |
单价(元) |
说 明 |
水井类 |
机钻井(摇泵井) |
口 |
40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抽水设备的拆除工资;废弃的不予补偿。 |
砖砌、石砌井 |
米 |
1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
|
土井 |
口 |
3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
|
排水沟(涵管)类 |
砖砌明沟 |
米 |
80 |
断面24㎝×35㎝,断面不同时按比例计算 |
三合灰明沟 |
米 |
50 |
同上 |
|
砖砌暗沟 |
米 |
100 |
含盖板断面24㎝×35㎝,断面不同时按比例计算 |
|
暗砼涵管Φ110㎜ |
米 |
50 |
|
|
暗砼涵管Φ300㎜ |
米 |
80 |
|
|
铸铁管Φ100㎜ |
米 |
60 |
|
|
蔬菜大棚类 |
钢架大棚 |
㎡ |
32 |
大棚拱材为热浸锌钢管,钢管外直径为2.5厘米,厚度为1.5厘米;大棚标准配置为同材3排连杆4排卡槽、大棚两头各安装1个门、2个韩式侧卷摇膜器连同材大棚长度的摇膜钢管、拱问距1米、全棚覆盖厚度8丝长寿无滴大棚膜;大棚跨度6米、顶高3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 |
水泥大棚 |
㎡ |
22 |
大棚拱材为水泥预制,3排外直径为2厘米的热浸锌钢管连杆,拱问距1.1米,全棚覆盖厚度8丝长寿无滴大棚膜,大棚跨度6米、顶高2.3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 不到要求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 |
|
竹架大棚 |
㎡ |
10 |
大棚拱材为竹木,全棚覆盖厚度8丝长寿无滴大棚膜,大棚跨度5米、顶高2.2米、长度 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 |
说明: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生活的设施(包括炉灶、装配式水池、非固定猪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2.房屋四周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均为房屋的必要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按此表另行补偿;3.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视新旧程度,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4.被征土地上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的设施,不予补偿;5.水池、粪池、排水沟达不到灰、浆砌体要求的,均按各单项标准的50%扣减。
附件7
征收范围内水田、耕地(除水田)、园地、林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县市区 |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
|||
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田坎、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I区) |
水田(地类系数1.2) |
园地、林地(地类系数0.8) |
未利用地(地类系数0.6) |
|
会同县 |
56800 |
68160 |
45440 |
34080 |
说明: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征收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附件8
征收范围内水田、耕地(除水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县市、区 区 补 偿 标 准 地 类 |
水田 |
耕地(除水田) |
专业菜地 |
专业鱼(池) 塘 |
备 注 |
会同县 |
1500 |
1000 |
1500 |
1500 |
|
附件9
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
(一)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的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种类 补 偿 标 准 生 长 期 |
苗高3米以下 |
胸径6-12厘米以内 |
胸径14厘米以上 |
备注 |
马尾松、杉树、国外松等 |
2000 |
3000 |
4000 |
1.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2.每亩110株以上。3.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用材林补偿,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业、农业、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4.属名优特产品、中草药种植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且须有农业或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 |
香椿 |
1500 |
2500 |
3500 |
|
楠竹 |
6000 |
(二)征收范围内成片果树的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 号 |
种 类 |
苗期 (3年内) |
始产期 (3-6年) |
盛产期 (6年以上) |
备 注 |
1 |
柚、柑、桔 |
3000 |
8000 |
10000 |
1.本表中葡萄、猕猴桃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40株/亩,其他果树设定的栽植密度为50-60株/亩,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执行。2.两种或两种以上果树混栽的,以栽植较多的一类计算补偿。3.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用材林补偿,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业、农业、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4.属名优特产品、中草药种植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且须有农业或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 |
2 |
桃、李、梨、枣、杏、枇杷、石榴、猕猴桃、杨梅、葡萄 |
3000 |
10000 |
12000 |
(三)征收范围内成片经济林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 号 |
种 类 |
苗期 (3年内) |
始产期 (3-6年) |
盛产期 (6年以上) |
备 注 |
1 |
油茶 |
2500 |
8000 |
10000 |
1.本表中油茶、油桐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00株/亩,茶叶设定的栽植密度为4000株/亩,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执行。2.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经济林木补偿,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业、农业、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3.属名优特产品、中草药种植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且须有农业或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 |
2 |
油桐 |
2000 |
6000 |
9000 |
|
3 |
茶叶 |
3000 |
9000 |
12000 |
|
4 |
板栗 |
2500 |
5000 |
8000 |
|
5 |
花卉、 苗木、 药材 |
5000-9000 |
附件10
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
青苗补偿标准
(一)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序号 |
名称 金额 规 格 |
苗高 |
胸径 |
备注 |
||||
1米以下 |
1-2米 |
2-3米 |
2-3厘米 |
3-5厘米 |
5-6厘米 |
1.树木超过表中最大胸径的只付砍伐工资或移栽费用。2.胸径按树根部以上1.3米处计算。 |
||
补偿标准 |
补偿标准 |
补偿标准 |
补偿标准 |
补偿标准 |
补偿标准 |
|||
1 |
樟树 |
25 |
40 |
60 |
70 |
80 |
110 |
|
2 |
梓、楠、泡桐 |
25 |
27 |
30 |
38 |
48 |
55 |
|
3 |
杉树、松树 |
25 |
27 |
30 |
38 |
45 |
50 |
|
4 |
桂花 |
25 |
40 |
50 |
80 |
110 |
220 |
|
5 |
玉兰 |
25 |
35 |
45 |
50 |
60 |
90 |
|
6 |
铁树 |
60 |
120 |
|
|
|
|
|
7 |
女贞 |
22 |
30 |
40 |
45 |
60 |
80 |
|
8 |
楠竹、竹 |
每根周围10-20厘米补偿26厘米 |
(二)征收范围内零星果树、经济林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序号 |
项目名称 |
苗期(3年内) |
始产期(3-6年) |
盛产期(6年以上) |
1 |
杨梅 |
30 |
100 |
180 |
2 |
桃、李、梨、枣、枇杷、石榴、棕、椿树、银杏 |
55 |
90 |
120 |
3 |
猕猴桃、葡萄 |
30 |
70 |
100 |
4 |
油茶、油桐 |
20 |
60 |
80 |
5 |
柚、柑、桔、板栗 |
40 |
80 |
150 |
(三)征收范围内零星苗木、花卉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
高度(米) |
冠幅(米) |
|||||
1 |
茉莉、木槿 |
0.5 |
|
株 |
25 |
高度1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叧补偿20元。 |
1 |
|
株 |
40 |
|||
2 |
迎春花、山茶花 |
一年生 |
|
株 |
25 |
冠径1.5米以上,每增高50厘米,叧补偿20元。 |
|
0.8 |
株 |
40 |
|||
|
1.5 |
株 |
65 |
|||
3 |
黄杨、夹竹桃 |
一年生 |
|
丛 |
25 |
四年以上生30元/丛 |
二年生 |
|
丛 |
30 |
|||
三年生 |
|
丛 |
40 |
|||
4 |
七里香、枙子花 |
|
0.4 |
株 |
25 |
冠幅1米以上,每增高10厘米,叧补偿20元。 |
|
0.7 |
株 |
30 |
|||
|
1 |
株 |
40 |
|||
5 |
芭蕉、美人蕉 |
小 |
|
丛 |
25 |
|
中 |
|
丛 |
28 |
|||
大 |
|
丛 |
30 |
|||
6 |
月季、玫瑰、杜鹃 |
一年生 |
|
株 |
25 |
四年以上生30元/株 |
二年生 |
|
株 |
30 |
|||
三年生 |
|
株 |
40 |
|||
7 |
木芙蓉 |
1 |
|
株 |
25 |
高度1.7米以上,每增高50厘米,叧补偿20元。 |
1.4 |
|
株 |
30 |
|||
1.7 |
|
株 |
40 |
|||
8 |
葱兰 |
|
|
小丛 |
25 |
|
|
|
小丛 |
30 |
说明:1.表中未列的零星苖木、花卉,视其生长状况,参照以上标准补焦;2.盆栽苗木花卉不予补偿。
附件二
意见建议反馈表
征求意见名称 |
会同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
||
反馈意见部门 |
|
||
序号 |
章、条编号 |
建议或意见 |
备注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8 |
|
|
|
9 |
|
|
|
10 |
|
|
|
11 |
|
|
|
12 |
|
|
|
填写人: 填写日期: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