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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4 16:47 信息来源: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乡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李克强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省、市、县要求,乡党委、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在全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村要严格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做到“全面排查、分类处置、动态清零”,对全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整治。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已排查发现的C、D级危房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完成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2023年6月底前,完成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

二、坚决打好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战

各村要迅速落实省市县乡的工作部署,分全面动员、摸底排查、全面整治三个阶段开展百日攻坚行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已排查发现的C、D级危房整治和重点区域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鉴定和整治工作,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支部书记要亲自部署、亲自安排、亲自落实,成立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强力完成该项工作。

四、严格督查监督问责

由乡纪委监委牵头组建专项监督组,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监督,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度滞后、整治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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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


宝田侗族苗族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和内容。本乡所有居民自建房,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各村要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安全“四性”,即: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消防安全性(建筑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

2.排查时限和要求。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结合省、市、县最新要求,开展排查工作“回头看”,进一步查漏补缺,按全省全市全乡统一标准,完成数据采集、核实、汇总上报。2022年6月15日前,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2022年8月15日前,完成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建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普查、乡排查、县级复查、配合市级抽核、配合省级考评的“六步法”排查工作机制。

第一步:在自查中,产权人(使用人)应主动提供房屋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并配合填报人员及时准确填报信息。

第二步:在普查中,要做到产权人(使用人)、村普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到位”,真实填报信息、核实信息、拍照并上报。

第三步:在乡级排查中,组织人员对隐患房逐户排查,对所辖地区做到不漏一户一栋。

第四步:在县级复查中,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复查率应达到100%,现场入户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30%、不低于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10%,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95%的乡镇应重新普查。

第五步:在市级抽核中,将对县列入整治库的所有房屋全覆盖进行资料检查,并开展现场入户抽查;对未列入整治库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现场入户抽查,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95%的县应重新复查。

第六步:在省级考评中,省级出台排查技术规范和工作手册,并对市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库进行抽查、现场核查,县、乡、村要积极配合做好省级考评工作。

3.排查评估和鉴定。产权人(使用人)主动提供房屋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乡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县级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特别对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评估或鉴定,并将评估或鉴定结论作为开展整治的依据。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经评估或鉴定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法立即停用,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防护措施。

(二)彻底整治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参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技术导则》相关规定。

1.建立整治台账。各村根据鉴定情况,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分批分类整治。全乡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开展。①2022年5月20日至8月31日实施百日攻坚行动,完成已排查发现的C、D级危房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完成集镇等重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②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③2023年6月底前,完成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

对居民自建房凡属于以下四类情形的,依法采取“改、停、封、拆”措施予以分类处置:①对手续不齐全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改”,限期整改到位后才能投入使用;②对不符合经营性安全要求的“必停”,在完善相关经营许可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经营;③对合法合规但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必封”,在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使用;对经有资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危房的“必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加固修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④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拆”;对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鉴定结论建议拆除的“必拆”。

(三)强化安全管理

1.严格控制增量风险。新建居民自建房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其中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以及安置区内房屋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2.加强日常巡查和投诉举报。各村要落实属地责任,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和问题发现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进行举报,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3.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原则,要严格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违规审批、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建立长效机制

严格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准入标准,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手续,产权人(使用人)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得以住所使用证明或“住改商”证明、《出租房屋旅馆业经营治安责任书》或承诺书等形式代替。严格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

二、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村支部书记要亲自部署推动,要充实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及专班,负责统筹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落实各方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各方责任。突出主体责任,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主体,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压实属地责任,各村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