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17 15:23 信息来源:财政
编号:002
类别:财政
太阳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洁净能源,不受资源分布地域的限制,而且光伏发电是安全可靠的,不会产生任何废弃物,并且不会产生噪音、温室及有毒气体,是很理想的洁净能源。光伏扶贫作为国家扶贫的重要举措,对于地方来说不仅可以达到精准扶贫目的,而且对于贫困户来说也是一项持续收益脱贫致富的手段。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 号)文件,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其它省市县相继出台了地方补贴政策,如长沙市除按政策享受国家及省度电补贴外,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财政再基于0.1元/度的补贴,补贴期为5年。分布式光伏发电在会同县作为新兴产业,相应的地方补贴政策还没有出台,电力公司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审批时间过长,手续繁琐,严重制约了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的发展。因此,为促进我县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1. 县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光伏发电的健康发展。
出台县级地方补贴政策,参照长沙市,我县除按政策享受国家及省度电补贴外,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县财政再给予0.1元/度的补贴,补贴期为5年。
2. 引导光伏发电良性发展。对全县集体经济薄弱村特别是“空壳村”,探索以村集体控股、村民参股的发展模式,壮大村集体经济,同时带动村民特别是贫困户持续收益脱贫致富。县政府对群众积极性较高、村集体缺乏资金的村,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自筹资金发展光伏产业的村,县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予以引导。
3.提供金融支持。金融部门开通光伏产业贷款绿色通道,按照风险可控、信贷准入可达标的原则,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积极支持集体经济薄弱村特别是“空壳村”发展光伏产业。县财政对光伏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3年。也可采取县财政先期垫付光伏发电投资资金,每年光伏发电收益由县财政收取,待全部本金收回后,再转交给集体经济薄弱村或“空壳村”。
4. 完善光伏发电并网运行服务。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5.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