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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自然资罚字〔2019〕3号

发布时间:2019-06-12 10:57 信息来源: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湖南省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然资罚字〔20193

龚*顺:

根据2018年度卫片执法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我县遥感监测图斑315号为你在会同县地灵乡江边村11组“龚家团”修建的木材加工厂用地,经核查,存在土地违法行为。我局于2019年5月24日对你非法占用土地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以发展经济、脱贫创收为由,于2017年年底与大哥龚*久达成口头协议,租赁他位于“龚家团”公路边的稻田修建木材加工厂。经现场勘测核查,该加工厂为简易钢架棚结构,占地面积274平方米,全部为耕地,该宗地不符合地灵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修建木材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证人证言

3.局耕地保护与规划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4.现场照片

5.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勘测图。

我局已于2019528日依法向你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告字〔201908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已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7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事项。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会同县人民政府或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会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自红罗传玉

话:8822368

址:会同县林城镇西区林城大道

会同县自然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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