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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7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14 17:02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三季度,我局对全县食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检,共有17批次不合格,现公示如下:

1.2023年9月25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XBJ23431225570813748)的检验报告。会同县宏林家常菜馆采购的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用于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及时送达给会同县宏林家常菜馆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2023年8月25日,当事人从会同县小丁蔬菜批发部购进涉案产品“小米椒”6.7斤,每斤5.5元,合计36.85元,2023-08-25采样销售了2.5公斤,剩余部分作为厨房菜谱配料全部使用完毕。该批次小米椒在加工制作菜谱时,只是作为配料使用,不能单独制成菜谱,无法计算其销售收入。2023-08-25采样时,抽样基数6斤,违法所得6×5.5=33元。2023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未发现上述涉案产品,当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涉案产品“小米椒”的购货凭证、快检报告及供货商会同县小丁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照片各1份,当事人虽履行了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义务,但没能在抽样时及时提供。   

我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用于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元;

(2)罚款5050元。

以上两项合计5083元上缴国库。

2.2023年9月22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XBJ23431225570813714)的检验报告。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销售的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及时送达给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8月24日从怀化佳康农业有限公司批发部购进的“小米椒”32.6kg,购进价为4.95元/kg,以上产品的总进货金额为161.21元。抽样之前当事人以6.98元/kg对外销售24.6kg,(剩余8kg用于抽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5.84元,违法所得55.84元;当事人于2023年8月24日现场提供了《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正规连锁配送单》《佳惠生鲜配送农检报告》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我局认为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5.84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055.84元上缴国库。

3.2023年9月22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XBJ23431225570813674、No:XBJ23431225570813679)的检验报告。会同满堂彩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采购的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及时送达给会同满堂彩餐饮有限公司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核实,2023年8月24日当事人从会同县唐家蔬菜店采购的“茄子”3kg,购进价为5元/kg;采购“小米椒”2.4kg,购进价为12元/kg。当日抽检公司以5元/kg予以购买2kg“茄子”用于抽检,故涉案金额为10元,违法所得为10元(剩余1kg混合其他原料制作成菜品给顾客使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抽检公司以12元/kg予以购买1.1kg“小米椒”用于抽检,故涉案金额为13.2元,违法所得为13.2元(剩余1.3kg作配料制作菜品给顾客使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以上两种涉案产品货值共计23.2元。价违法所得23.2元。当事人于2023年9月22日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抽检批次供货方的资质证明、进货单和佳惠物流园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记录台账。

我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2元;

(2)罚款6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6023.2元上缴国库。

4.2023年9月23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XBJ23431225570813694、No:XBJ23431225570813696)的检验报告。会同神农壹号大酒店有限公司采购的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采购的红椒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及时送达给会同神农壹号大酒店有限公司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2023年8月23日,当事人从会同县胜群蔬菜店购进涉案产品“小米椒”7斤,每斤5元,小计35元,购进涉案产品“红椒”8斤,每斤3.5元,小计28元,2023-08-23采样销售了小米椒1.1公斤和红椒1.5公斤,剩余部分作为厨房菜谱配料全部使用完毕。 该批次小米椒和红椒在加工制作菜谱时,只是作为配料使用,不能单独制成菜谱,无法计算其销售收入。2023-08-24采样时,小米椒抽样基数6斤,红椒抽样基数6斤,违法所得6×5+6×3.5=51元。

我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用于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1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2051元上缴国库。

5.2023年9月22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XBJ23431225570813735)的检验报告。会同县喜唐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姜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及时送达给会同县喜唐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核实,2023年8月24日,当事人从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城东市场(个体工商户王梅香店)采购的“姜”6斤(3kg),购进价为9元/斤(18元/kg)。以上产品的总进货金额为54元。当日抽检公司以18元/kg予以购买1.2kg“姜”用于抽检,故涉案金额为21.6元,违法所得为21.6元(剩余1.8kg作配料制作菜品给顾客使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于2023年9月22日向我局提供了该抽检批次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农贸市场蔬菜批发部(进货票据)和《佳惠物流园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记录台账》。

我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6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021.6元上缴国库。

6.2023年9月22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XBJ23431225570813657)的检验报告。会同县意家惠生鲜超市销售的老姜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及时送达给会同县意家惠生鲜超市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核实,2023年8月23日当事人从会同县赵家蔬菜批发部购进的“老姜”15kg,购进价为9.5元/kg,以上产品的总进货金额为142.5元。抽样之前当事人以22元/kg对外销售9kg,(剩余6kg用于抽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32元,违法所得132元;当事人于2023年9于22日向我局提供了该抽检批次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赵家蔬菜批发部(进货票据)进货票据和《佳惠物流园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记录台账》。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2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132元上缴国库。

7.2023年9月23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XBJ23431225570813637、No:XBJ23431225570813640)的检验报告。会同县声怀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及时送达给会同县声怀水产品店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牛蛙和泥鳅是2023年8月19日在怀化市鹤城区田氏水产批发部采购,1、牛蛙采购了5kg,采购价15元/kg,销售价24元/kg,抽样基数4kg,货值金额96元,故违法所得96元;2、泥鳅采购了5kg,采购价18元/kg,销售价24元/kg,抽样基数4kg,货值金额96元,故违法所得96元,以上两种产品共计违法所得192元。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牛蛙和泥鳅至9月23日前已销售完,9月23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快速检测数据单》复印件。收到检验结果后于当日在店门口发布召回公告,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召回。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

(2)罚款65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6692元上缴国库。

8.2023年9月23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XBJ23431225570813648)的检验报告。会同县肖建妹水产店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及时送达给会同县肖建妹水产店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核实,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牛蛙”是2023年8月19日在怀化市鹤城区田氏水产批发部采购,共计采购6公斤,采购价15.6元/公斤,销售价26元/公斤,至9月23日前已销售完,抽样基数4公斤,销售价26元/公斤,货值金额104元,故违法所得104元。9月23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快速检测数据单》复印件。收到检验结果后于2023年9月23日在店门口发布召回公告,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召回。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4元;

(2)罚款35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3604元上缴国库。

9.2023年9月23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XBJ23431225570813667、No:XBJ23431225570813670、No:XBJ23431225570813672、No:XBJ23431225570813673)的检验报告。湖南大牛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红螺丝椒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黄姜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本地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及时送达给湖南大牛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2023年8月21日从怀化市正浩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红螺丝椒”20kg,购进价为6元/kg,该产品进货金额为120元,销售单价为7.16元kg,2023年8月23日抽样时还有4kg,抽样购买2.556kg,支付18.3元,剩余1.444kg截止2023年9月23日已销售完毕,该产品涉案金额为28.64元,获违法所得28.64元;当事人2023年8月22日从怀化丽豪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黄姜”10kg,购进价为20元/kg,该产品进货金额为200元,销售单价为25.6元/kg,2023年8月23日抽样时还有4kg,抽样购买2.563kg,支付65.6元,剩余1.437kg截止2023年9月23日已销售完毕,该产品涉案金额为102.4元,获违法所得102.4元;当事人2023年8月23日从怀化市正浩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小米椒”15kg,购进价为8元/kg,该产品进货金额为120元,销售单价为9.96元/kg,2023年8月23日抽样时还有3.5kg,抽样购买2.52kg,支付25.1元,剩余0.98kg截止2023年9月23日已销售完毕,该产品涉案金额为34.86元,获违法所得34.86元;当事人2023年8月23日从怀化市正浩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本地茄子” 23kg,购进价为1.74元/kg,该产品进货金额为40元,销售单价为2.18元/kg,2023年8月23日抽样时还有4kg,抽样购买1.101kg,支付2.4元,剩余2.899kg截止2023年9月23日已销售完毕,该产品涉案金额为8.72元,获违法所得8.72元。以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74.62元,违法所得174.62元。当事人于2023年9月23日提供了该批次的供货商的资质、进货票据、《佳惠物流园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记录台账》《湖南大牛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记录台账》,经审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含自检)。当事人2023年9月23日收到检验结果当日在公司门口发布召回公告,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召回。当事人履行了召回程序,至2023年10月20日未能召回涉案产品。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4.62元;

(2)罚款15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15174.62元上缴国库。

10.2023年9月22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XBJ23431225570813703、No:XBJ23431225570813704)的检验报告。会同县味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采购的青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及时送达给会同县味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2023年8月24日从位于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农贸市场1-2层门店的会同县赵家蔬菜批发部采购的“小米椒”1.1kg,购进价为12元/kg,购进价为13.2元,抽样购买了1.1kg,支付13.2元,无剩余,该涉案产品货值13.2元,违法所得13.2元;同一批发部采购的“青辣椒”2kg,购进价为5元/kg,购进价为10元,抽检购买1.2kg,支付6元,故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元,违法所得6元,(剩余0.8kg作为佐料混合其他原料制作成菜品给顾客食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以上涉案产品共计货值19.2元,违法所得19.2元。当事人于2023年9月22日提供了该抽检批次供货方的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和佳惠物流园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记录台账。

我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小米椒”“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

(2)罚款51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119.2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4日